江西省林业厅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省林业厅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林业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文,是省林业厅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六条厅办公室主管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厅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七条各处室(单位)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认真遵守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职权把好公文起草关、审核关,并对本处室(单位)起草的公文质量负责。第二章公文的种类和文号第八条我厅公文的种类主要有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赣林办通报等10种。第九条我厅公文的文号分为10类,分别由厅办公室按照公文的性质和先后顺序统一编号。各文种的适用范围按下列要求进行规范。(一)赣林党发。厅党组发号文件。文种有决定、通知、通报、意见。。适用于厅党组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和奖惩。。适用于厅党组向下布置工作、发布工作制度、转发上级的重要文件,副处级以上干部人事任免等。。适用于厅党组表彰先进、批评错误,向下通报有关工作情况。。适用于对主要工作或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规划性、指导性要求或具体处理办法。(二)赣林党字。厅党组字号文件。文种有意见、请示、报告、批复、函。。适用于向上级就有关重要工作、事项提出建议、意见。。适用于厅党组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适用于厅党组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的询问。。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和组织的请示事项。。适用于厅党组与不相隶属机关或组织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三)赣林╳发。厅发号文件。文种有决定、通知、通报、意见。文号中的“╳”为承办处室或单位代字:厅办公室用“厅”、政策法规处用“法”、造林经营处用“造”、林政资源保护管理处用“资”、林业改革发展处用“改”、计划财务处用“计”、科学技术与国际合作处用“科”、省政府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办公室用“调”、人事教育处用“人”、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用“绿”、省政府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用“火”、离退休干部处用“退”、直属机关党委用“机党”、驻厅纪检监察室用“纪”、省森林公安局用“公”、省林业产业发展管理局用“产”、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用“护”。由其他厅属单位承办的公文,按照厅业务归口制度,分别标引归口牵头处室或单位代字。。适用于发布全省林业重大战略决策、政策措施、改革发展重大举措、要求各市、县(区)林业局长期贯彻执行的文件。。适用于转发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的重要公文,发布准则、条例、规定、办法、技术指标、细则、要点、规划、纲要、计划、方案等,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意见、纪要等。。适用于向下通报有关工作情况、表彰先进、批评错误、对重大问题作出处理。。适用于对主要工作或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规划性、指导性要求或具体处理办法。(四)赣林╳字。厅字号文件。文种有意见、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文号中的“╳”为承办处室代字,标引同厅发号文件。此外,代字“提”为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使用;代字“规备”为政策法规备案使用;代字“复受”、“复决”为行政复议受理和决定使用。。适用于向上级机关就有关重要工作、事项提出意见。。转发上级机关及其他部门的有关文件,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适用于向省委、省政府、国家林业局等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问题。。适用于向省委、省政府、国家林业局等上级部门请求指示和批准解决有关事项。。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向厅请示的有关事项。。适用于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林业局有关司局报送材料、请求批准(询问)事项,以及与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五)赣林办发。厅办公室文件。适用于发布经厅领导批准或同意,且又不需要以厅党组或厅名义发布的通知、通报,转发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有关部门的文件、厅属单位的工作意见或建议,安排各类会议,以及其他需要以厅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有关事项。(六)赣林发电。传真电报。适用于布置时间紧急或需要保密的工作,发布需要市、县(区)或厅属单位立即知照的有关事项。(七)赣林办抄字。厅办公室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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