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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生产许可有新规-611908238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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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生产许可有新规为规范乳制品加工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引导生产企业合理布局,节约和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乳制品加工与原料乳生产协调发展,国家制定了《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26号)。为在食品市场准入工作中贯彻落实好《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质检食监函〔2008〕47号),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在乳制品市场准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把好乳制品加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发证关。二、从2008年4月1日起,各地在受理新建或改(扩)建的乳制品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申请材料中须附上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文件。未经核准的,不再予以受理。三、督促已获生产许可证的乳制品加工企业严格按照《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期限进行整改,对逾期仍达不到《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乳制品加工企业,要依法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附件: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为规范乳制品加工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引导生产企业合理布局,节约和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乳制品加工与原料乳生产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设立及布局   新上或改(扩)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符合如下条件:   (一)新上加工项目(企业)    1、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离在60公里以上;    2、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200吨以上;    3、有固定并与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已有原料乳数量(加工企业自建牧场、股份制牧场以及农企合同规定的存栏奶牛所产鲜牛奶比重)不低于加工能力的30%;乳粉类生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生鲜牛(羊)乳,液体乳生产企业所用原料乳全部使用生鲜牛(羊)乳(复原乳除外)。有配套的机械化挤奶站。   (二)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    1、新增加工规模为日处理原料乳能力(两班)100吨以上;     2、有固定并与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已有原料乳数量(加工企业自建牧场、股份制牧场以及农企合同规定的存栏奶牛所产鲜牛奶比重)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75%;改(扩)建后,乳粉类生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生鲜牛(羊)乳,液体乳生产企业所用原料乳全部使用生鲜牛(羊)乳(复原乳除外)。有配套的机械化挤奶站。     3、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企业兼并等方式,合理扩大生产规模。   (三)加工能力布局    1、新上加工项目(企业)选址须在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地区,不得建在受污染河流的下游;环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环境要求,周围2公里范围内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型污染源,没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污染源;合理设置防护距离,有效防止废水、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不良影响。    2、新上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要整体布局合理,各功能区域划分明确。项目建设须执行《乳制品厂设计规范》(QB6006)、《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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