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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科学院探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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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依法参与研究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研究所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国总工会、国家科技部关于完善科研院所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山西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研究所实现所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是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和依靠广大职工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研究所必须保障并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审议重大决策、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第三条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院属研究单位(含研究所、研究中心、试验站等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所),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第四条职代会在所党委、总支、支部(以下简称所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五条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工代表第六条职工代表的条件:1、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所在职在岗职工。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关心研究所各项事业的发展。3、作风正派,遵章守纪,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在职工中有一定的威望。4、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参政议事能力。第七条职工代表候选人及职工代表的产生:1、职代会筹备组根据《实施细则》确定代表名额,按业务科室、行政部门和所属企业(包括参控股企业)为单元下达候选人(名额、要求)分配方案。2、有关部门根据候选人名额分配方案,经民主程序推选职工代表候选人,报职代会筹备组资格审查后进行选举。3、150人以上的研究所,职工代表原则上可由候选人推选部门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不足150人的研究所,职工代表可通过召开职工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差额比例一般掌握在10-20%为宜。所领导作为职工代表候选人,分配到有关部门参加推选,不占用部门的代表名额。4、在职职工均有选举权,职工代表的选举,要求参选职工要达到应到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5、职工代表当选,必须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选票,否则须在未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进行补选,直至选出。第八条职工代表名额必须是奇数。职工代表名额原则上按在职人数的10-30%确定,职工人数较少的研究所可适当放宽比例,最低不得少于15人。不足30人的研究所应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第九条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工人等。其中科技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不担任科室主要负责人以上职务的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占50%以上,青年职工、女职工和工人应占适当比例,根据研究所人员结构而定。第十条职工代表实行届内常任制,可连选连任。推选或选举部门有权对本部门不称职的职工代表向工会提出撤换代表的请求,工会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按民主程序做出撤换决议,并进行补选。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缺额后按规定程序补选。职工代表因留职停薪、长期病假或脱产学习不能参加职代会各项活动时,按撤换代表程序处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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