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及其所辖各分厂、部门和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及人员(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单位应当明确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并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二章消防组织
第五条公司消防组织分为三级管理,即: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分厂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车间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六条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由公司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各分厂及职能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组成;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保卫科;分厂设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行政领导担任;各车间设义务消防员队,队长由各车间主任担任,义务消防队员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人数的50%。
第七条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督促单位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责任制,专职消防部门督查单位的消防工作。
单位防火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整改下发各种火险隐患,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宣传及义务消防员培训。
义务消防队负责本单位初期火灾扑救,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消防检查、隐患整改及火灾事故调查。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防火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任何单位及个人必须给予积极的配合,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九条各个部位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属于消防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损坏、拆除、埋压、圈占,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条单位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由公司及各分厂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和安全保卫部门监督检查,各分厂及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查。
单位需购置消防器材、设施的报安全保卫部审批后,由安全保卫部统一申请购买。
各单位发生火险动用消防器材后,需在三日内将消防器材的消耗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安全保卫部门,以便及时安排更换或维修。
第十一条对于签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必须在整改期限到期后三日内把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签发部门。对于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火险隐患,可在收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主管部门。对有争议的重大火险隐患,在收到通知书二日内可向签发单位及公司安全保卫部门提出复议。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签发整改指令单位复查验收。
第十二条重点防火部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人员出入登记制度。
第十三条重点防火部位及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如工作确需动火时,由施工单位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报送动火部位所属单位、安环处门及安全保卫部门,经逐级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达到安全施工要求,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办理用火许可证时,必须由用火单位写出申请,并提供责任人、动火时间、周边环境、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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