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农业事业单位是指由各级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乡镇企业、饲料、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国有资产、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公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长期以来,农业事业单位立足“三农”工作,发挥自身优势,在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化,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任务不清,条件保障不足等问题逐步显现;单位内部岗位设置不合理,人员配置不科学,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发展能力不强等问题日益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农业事业单位职能作用的发挥。为进一步激发农业事业单位的自身活力,建立起以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定酬、契约管理为主要特征的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规定》精神,结合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合农业事业单位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科学合理地配置人才资源,充分挖掘内部人才潜能,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吸引各方面人才投身农业事业,激发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发挥农业事业单位的职能作用,为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组织保障。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科学确定事业单位的类别。根据单位职能定位和岗位结构特点,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规格、规模、隶属关系以及社会影响力,合理确定各类岗位内部的等级结构比例。(二)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岗位设置要与单位的机构编制规模相协调,与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与单位的职责任务相符合。要在对单位职责任务进行分解的基础上,科学界定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形成合理的能级结构,避免岗位间的职能交叉,增强岗位间的协调性,提高单位整体功能和效率。(三)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农业、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行业指导意见,在各自的管理权限内分工负责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总量调控、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四)坚持与农业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岗位设置要围绕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拓展农业发展领域和途径、提升农业发展能力和竞争力的总体要求,突出行业特点,注重优势产业,体现地域特征。要有利于理顺管理体制,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强化农业事业单位的公益性服务功能,全面提高服务水平。三、实施范围(一)财政补助的农业事业单位以及承担公益职能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按照本指导意见实行岗位管理。(二)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参照本指导意见,实行岗位管理。(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经费自理农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自身特点,实行岗位管理。(四)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五)农业教育、科研、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及机关直属服务性机构,适用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四、岗位类别(一)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二)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农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应以管理岗位为主。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种子管理机构、省级以上农业推广机构等。(三)主要以农业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应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如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检验检测和鉴定测试机构等。(四)主要提供农业技能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等活动的农业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应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如良种繁育机构等。(五)以管理岗位为主的农业事业单位,其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六)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的农业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控制在10%以内。(七)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的农业事业单位,其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八)对职能比较复杂的农业事业单位单位,可根据其主体职能和发展趋势,选择其中一种岗位结构比例,并作适当调整。五、岗位等级和比例(一)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确定;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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