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公司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湖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鄂劳险[1996]255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依法签订了长、中、短期劳动合同的职工及合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公司统筹。公司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各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向公司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司社会保险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社会保险部门设在公司人事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第四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公司各单位及其广大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条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公司根据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六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在执行公务中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者,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七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的; (二)自杀或自残的; (三)打架斗殴的; (四)酗酒的; (五)蓄意违章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公司各单位安技、劳动部门或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安技、社会保险部门报送工伤事故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三十天。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工伤待遇申请应当经单位签字盖章后报送。第九条公司安技部门接到单位工伤报告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机构进行调查取证,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天。第十条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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