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维护校园安全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预防涉校涉园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发生,维护校园及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特制定如下意见。一、。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以落实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为核心,以强化校园安全防范工作薄弱环节为重点,以推进“平安校园”创建为载体,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部门协作、各司其职,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维护校园安全长效工作机制,为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和广大师生、儿童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有效推进,自我防范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隐患得到全面整治,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危害学生、儿童人身安全的案(事)件得到明显遏制;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组织网络、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更加健全,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水平全面提升;广大师生和家长对校园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二、(园)长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校(园)长作为校园内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将学校幼儿园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对公立中小学、幼儿园和经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明确监管责任;对各类校外活动场所、经批准登记注册的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要协同共青团、劳动、民政、人事、工商等主管部门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未经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各类课外兴趣班,当地综治部门要协调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担负起安全监管责任,督促主办方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程序登记注册;凡由乡镇(街道)以出租等形式提供土地、校舍支持或利用私人出租房屋举办幼儿园的,要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由综治部门协调当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落实业主、房主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多次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安置学生和儿童。。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专职保安员(见附件),并将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各级政府要落实专项经费,保障学校幼儿园聘请保安员,保安员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保安员原则上由学校、幼儿园向保安公司或物业公司聘请,学校、幼儿园与保安公司或物业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保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械,保障保安人员依法有效开展工作。。学校幼儿园要落实每日值班制度,安排一定数量的教职员工担任治安员,参与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和治安执勤。建立学校幼儿园“四个一律”门卫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外来人员一律由教职工带入校园并逐一登记,闲散可疑人员一律禁止进入校园,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一律禁止进入校园,上学、放学时段一律安排教师和保安人员在门口护送,严防社会闲散人员和危险物品进入校园。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管理的流程和要求规范食堂管理,非食堂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操作间;严格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安全隐患自查制度,加强对教学和科研楼、学生宿舍、车间以及其他重点要害部位的检查和安全防范措施,特别要注意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爆、防突发性灾害事故、防食物中毒等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记录在册。对寄宿制学校幼儿园,要合理配备专门的生活管理和安全指导教师;寄宿制学校、幼儿园要坚持领导带班、教师或职工24小时值班、定时点名查铺等制度,确保学生、儿童安全。。学校幼儿园应加大资金投入,参照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DB33/—2009学校部分)标准规范校园技防设施建设,紧急报警按钮接入当地公安部门报警系统。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幼儿园时,要将技防安全设施纳入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校园监控室要确保24小时专人值守,并认真记录值班情况。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校园技防系统的检查验收和指导,督促技防从业单位定期对校园技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条件尚不具备的,当地教育部门要会同综治、公安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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