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爱,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领导,全民参与,旨在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改善环境,除害防病,增进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的社会卫生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投入。第五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六条遵守爱国卫生公约,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义务。第七条全市实行爱国卫生月、卫生日、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开展爱国卫生竞赛评比活动。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辖区爱国卫生实施方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二)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协调、督促并考核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履行其承担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四)对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评比; (五)组织动员全民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普及科学卫生知识; (六)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灾情、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七)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病媒生物防治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第九条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第十条爱卫会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组成。主要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爱国卫生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工作; (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开展除害防病的技术指导和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负责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饮用水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督、监测,对各种疾病的发生、流行、重大疫情和食物中毒及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三)科技部门负责有关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和管理; (四)宁江区、前郭县、中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和住建、公用事业、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及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区环境卫生清扫、公共厕所保洁和建筑垃圾、渣土的清运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农委、畜牧业部门负责监督农村人、畜、禽粪便和其它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及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规划,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七)教育部门负责学校、托幼等教育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八)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爱国卫生事业专项经费,监督检查爱国卫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九)人社、安监部门负责企业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及职业危害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市场主办者加强商品交易场所内爱国卫生管理工作; (十一)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农村人、畜饮水和防病改水工程建设; (十二)体育、文化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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