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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 期末论文.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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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法学专业2010级(普本)《中国法律思想史》期末考查试题学号1090301032姓名马天雄成绩2011/6/14一、论文1、题目: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选择中国历史上某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或学派的法律思想进行评析,题目自拟。2、写作要求:(1)内容充分,既要有思想的基本介绍,也要对其的历史价值展开评述;(2)条理清楚,结构完整,语言流畅,符合学术论文的基本写作规范;(3)字数不少于5000字。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马天雄内容摘要:春秋战国在中国思想发展史上是一个学派林立、观点纷呈的多元化时代,是诸子百家以各自的立场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概念、性质、作用以及发展趋势各执己见、百家争鸣的历史时代,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黄金时代。儒家以“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为核心的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儒家思想一直被奉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在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了一种继承和与各家思想文化交融的关系,从夏商的神权法思想至西周的礼到春秋战国时期的儒、法、道、阴阳,各种思想相互交融,彼此吸收。法家的法律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战有一些优势,西汉之初黄老思想为统治者所接受,至汉武帝在全国疆域统一的条件下,董仲舒吸收百家之长,提出了新儒家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逐渐形成。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长期指导和支配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关键字:皇权至上德主刑辅礼法融合内儒外道跌相为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前提(一)秦王朝“法治”(1)“皆有法式”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君主专制国家,并以法家思想作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在立法上,秦王朝采用“以刑为主”,“以杀止杀”的严刑峻法政策;在司法上,“专用狱吏”,并实行文化专制,“以法为法”,“以吏为师”。“以法为本”是法家理论的重要内容,秦始皇统一后,更是将“皆有法式”作为追求。秦始皇以“皆有法式”自诩,说明统治者对“法”的重视。事实上,秦王朝也确实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唯一一个公开宣称以法治为统治思想的王朝。(2)“专任刑罚”从历史材料可以看出,秦王朝严密的法律制度并不能约束皇帝,虽然秦王朝统治者很重视法制的发家理论,但也赋予了帝王至高无上的权势。为了加强社会的安定,秦始皇将法家的重刑思想发展到极端,在执法上逐渐远离了“缘法而治”的原则。而且《汉书·刑法志》也总结道“秦始皇为政专任刑罚”。(1)法家法治理论自身有无法克服的缺陷第一、法家法治理论是权利的工具;第二、法家法治理论奉行的是重刑主义;第三、其自身封闭性太强;第四、法家法治理论利攻不利守。参见《中国法律思想史》,第7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秦王朝的法治扩大了法治理论的缺陷,导致暴政的产生秦王朝统一后实行文化专制主义,致使法家理论失去了其在战国时的战斗力,日益僵化,终致衰亡。虽然统治者在立法上做到了严密完备,但在执法上任然以权力为中心,不能做到“缘法而治”。由于秦王朝将法家的“法治”思想推向极端,终因“举措皆暴”而遭二世而亡。“专任刑罚”最终导致了秦王朝的暴政,使老百姓失去了秦王朝政权的信任和希望,“法治”随着秦王朝的灭亡而被后人之指责、摒弃。参见《中国法律思想史》,第7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二)(1)以道为本、文武并用、地德行相济----黄老学派对儒家思想的兼容汉初黄老思想既强调道家的无为,又重视法家的法治,同时还推纯儒家的礼治,是道、儒、法三家的结合。参见《中国法律思想史》,第7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汉初黄老思想文武并用、德行相济,与先秦儒家的德行关系理论并不相悖,这与荀子“隆礼至法”的思想尤为吻合这一思想的的提出和广泛接受,反映出儒家思想在长期受排斥后的新生,也反映出了黄老学派包容的特点。(2)约法省禁,刑不厌轻----以道为本汉初黄老学派吸取秦王朝二世而亡的教训,反对秦朝奉行的轻罪重刑思想,提出刑不厌轻的重要法律思想,提出罚不患薄,刑罚务须宽、轻的主张。汉初在“约法省禁”法律思想的指导下,文帝时期进行了一系列的刑罚改革,如废除连坐收弩法,废除诽谤妖言法,废除肉刑等,都很清楚的反映出了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3)重视法律----对法家思想的兼容法家的重刑主义、严刑峻法受到了汉初黄老学派的猛烈批判,但黄老学派对法家思想中的一些有益部分,采取了兼容采纳的态度。因此黄老学派主张将法律公之于众,而帝王动静守法,由此便可达到无为而治。黄老学派提出立法要简明并公之于众,强调这也是法律能够得到贯彻实施的切实、有效并且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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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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