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一、常规
1、进洞前应先作好洞口工程,稳定好洞口的边坡和仰坡,作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
2、隧道施工的各班组间,应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并将施工、安全等情况记载于交接班的记录簿内。工地值班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情况。
3、所有进入隧道工地的人员,必须按规定配佩安全防护用品,遵章守纪,听从指挥。
4、遇到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应按照先治水、短开挖、弱爆破、先护顶、强支护、早衬砌的原则稳步进行。如设计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质情况时,必要时应进行超前钻孔,探明情况,采取预防措施。
二、开挖、凿孔及爆破
1、开挖及凿孔
(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侧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3)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等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器设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4)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5)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6)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7)钻孔台车进洞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台车在行走时,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刹住车轮,放下支柱,防止移动。
2、爆破
(1)装药与钻孔不宜平行作业。
(2)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物
(3)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为:
A、相邻的上下坑道内不少于100m;
B、相邻的平行坑道,横通道及横洞间不少于50m;
C、全断面开挖进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时,不少于500m。
(4)洞内每天放炮次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装药离放炮时间不得过久。
(5)装药前应检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护是否牢固;炮眼内的泥浆,石粉应吹洗干净;刚打好的炮眼热度过高,不得立即装药。如果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砂、流泥未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时,严禁装药爆破。
(6)洞内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药。
(7)火花起爆时严禁明火点烟,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一个爆破工一次点燃的根数不宜超过5根。如一人点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应先点燃计时导火索,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1/3。当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所有爆破工必须撤离工作面。
(8)为防止点炮时发生照明中断,爆破工应随身携带手电筒。严禁用明火照明。
(9)采用电雷管爆破时,必须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加强洞内电源的管理,防止漏电引爆。装药时可用投光灯、矿灯照明。
(10)爆破后必须经过15min通风排烟后,检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有无“盲炮”及可疑现象;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动石块;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在妥善处理并确认无误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可进入工作面。
(11)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12)装炮时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13)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石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单位应协调放炮时间。放炮前要加强联系和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土质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贯通时,应根据岩性适当加大预留贯通的安全距离,此时只准一端掘进,另一端的人员和机具应撤离至安全地点。贯通后的导坑应设专人看管,严禁非施工作业人员通行。
三、洞内运输
1、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载。
2、进洞的各类机械与车辆,宜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燃烧汽油的车辆和机械不得进洞(如通风良好,可以达到本章“通风及防尘”要求者除外)。
3、所有运载车辆均不准超载、超宽、超高运输。运装大体积或超长料具时,应有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
4、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或车辆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5、装碴
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应能满足装载机械的安全动转,装碴机操作时其回转范围内不得有人通过。
6、洞内动输
A、洞内运输的车速不得超过:人力车5km/h;机动车在施工作业地段单车10km/h;有牵引车及会车时5km/h;机动车在非作业地段单车
20km/h;有牵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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