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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子学校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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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渠道,是倾听群众呼声,密切联系群众的有效方式。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解决问题,促进全校上下同心同德,建设和谐校园。为更好地发挥来信来访工作联系群众、反馈信息、监督保障的作用,信访工作应把握的重点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引导群众依法依规办事,促进我校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维护学校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系统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信访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上访、违法追究、双向责任、注意导向”的原则,建立和健全畅通的信息渠道,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信访工作效率,为学校事业发展营造安定、和谐的良好氛围。第三条增强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信访工作是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第四条本规定所指信访是指学校教职工、学生以及学生家长、与学校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策应由学校及其部门处理的活动。第二章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五条为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信访工作。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受理信访案件。办公室设在教导处。第六条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明确一名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具体受理来信来访,做好信访处理的具体工作。第七条坚持初信、初访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制。直接反映到校长办公室的信访,根据信访内容,需要由职能部门处理的,转交职能部门办理,领导小组发挥督查、督办职能。第三章信访人第八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及其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校师生员工以及与学校及其职能部门或师生员工相关的当事人或组织。第九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学校及其职能部门: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对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对学校及其部门、单位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对学校及其部门、单位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校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应由学校及其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十条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校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第十一条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二条走访的信访问题要由本人提出,有特殊原因方可别人代替。精神病人有实际问题要求解决的,由其监护人或亲属代为反映。第十三条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四章信访工作人员第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努力学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对做好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十五条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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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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