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法制史复习资料——简答题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的基本途径与主要特点。刑“始于兵”这种说法表明,中国古代的刑最初起源于军事战争,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战争中产生的军法。“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⑧]及“大刑用甲兵”[⑨]等记载都说明,黄帝以来的军事征服与兼并战争就是最早的刑,其间产生的军法就是最初的法。据说黄帝以来曾以“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13]为五种刑罚手段礼源于祭祀礼的本义是指盛放祭祀供品的器具。古人使用礼器举行祭祀活动,逐渐形成了一些祭神敬祖祈福的典礼仪式,这种祭祀活动与典礼仪式便成为礼的引申义。作为原始祭祀礼仪活动的一种朴素形式,其最初的仪式规则只是一些简单的习惯性规范,人们是发自内心虔诚自觉遵守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统治者的需要,将日益复杂化的仪式规则加以改造确认,强化其神秘性与强制力,礼便成为强迫人们遵守的法律规范。于是,作为指导性规范的礼与作为惩罚性规范的刑,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共同奠定了中国古代的法律规范体系。。1)关于夏代的刑罚制度的实际情况,多是后人的臆断或揣测,如“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墨各千”等说法。2)夏的刑事法律制度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为追念其先祖而命名为“禹刑”。夏刑三千条:墨、劓、刖(膑)、宫、大辟。主要罪名有:昏、墨、贼、不孝、赎刑、弗用命。夏代的主要刑罚是死刑,或许已经有了肉刑,3)商代的刑事法律制度有:“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朝初期制定的刑事法律;主要罪名有:不吉不迪、暂遇奸宄、颠越不恭、不孝、巫风、弃灰于公道、破律乱政、言行惑众、三风十愆、职务犯罪(官刑)等。刑罚:常用的有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另外还有:死刑:斩、戮、炮烙、剖心、断手、活埋、孥戮、劓殄、沉水、火焚、醢、脯;肉刑: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徒刑:将犯罪者拘系使其劳作的刑罚。4)夏商的刑罚适用制度有:夏代——“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商代——“殷罚有伦”、“义刑义杀”5)夏商刑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野蛮严酷,随意擅断,明显具有“临事制刑”的特点。。夏商两代,以天罚神判的法律思想为指导,基本形成了以身体刑为代表的刑罚体系,初步建立起军事、行政、司法不分的审判体制。1、夏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 3、随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中国古代刑、法、律的含义刑:征伐、杀戮,另外有模型、模范之意,又引申为规范、法。中国早期的法典成为“刑”。法:并没有现代法律的意义,主要用法是假借为“废”字,现代意义法字的大量使用,是战国时期法家学派诞生以后的事情。律:本具有行列、标准、规矩之意。引申义有纪律、军法、战士号令,后来法律意义上的律就是从此发展,使用时间一般说是始于商鞅“改法为律”。第二章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形成及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形成:西周奴隶主贵族,总结吸取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这一思想的提出意味着神权的动摇。因而西周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向背,提出“敬得保民”的政治思想。将“以德配天”、“敬得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影响:“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不仅以为着神权的第一次动摇,而且从对立角度反映“民”力量的强大和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政”的传统,为春秋战国时期神权思想进一步衰落和儒家思想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周礼的内容、作用、原则及礼刑关系。内容: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一般称为“周礼”。其内容十分庞杂,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教育、行政、司法、宗教祭祀、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各个方面。西周的“礼”大体上可以分为精神原则和礼仪形式两个方面:作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宗”、“孝”、“节”、“义”、“仁”、“恕”等都是“礼”的基本内容。从精神原则上看,“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强调等级、名份差别;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上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五礼”是指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六礼”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的礼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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