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教职工奖惩条例(试行)院发〔2009〕29号2009年9月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实事求是地评价教职工的工作,奖优罚劣,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学院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教职工应爱岗敬业、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言行举止,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第三条奖惩办法把政治思想工作、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方法有机结合。奖励时,要坚持精神与物质相结合;对违纪违规的教职工,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涉嫌严重违法者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教职员工。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奖励的条件对有下列表现的教职工,可予以奖励:1、在教育教学、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室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取得重大成果者;2、在科学研究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或取得重大成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者;3、在党政管理与后勤服务工作中,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高,工作实绩突出者;4、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者;5、在完成岗位责任制或目标管理任务中成绩突出者;6、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学院和师生利益免受或者减少重大损失者;7、有其它突出功绩应该予以奖励的。第六条奖励的种类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1、个人奖励分为:(1)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班级导师)、青年教师新秀;(2)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优质课奖;(3)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三育人”先进个人、文明教师;2、集体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第七条评奖办法及要求1、各单项奖每年评选一次,集中于第二学期评选,教师节进行表彰。“三育人”先进个人每两年评选一次。2、根据奖项内容,分别由院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制定评奖细则,按细则组织评奖。集体奖励、个人奖励评选中,各部门要讲实绩、讲效果、讲进步,严格按条件公正公开地进行评定。3、评选先进个人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严格掌握条件,由群众民主评选,领导认真审查,要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绝不能搞平均主义和轮换形式。4、各种奖励均由学院批准。不经学院批准的,不能记入档案和作为评职、晋级等方面的依据。第八条评奖程序学院采取个人(集体)申报和民主推荐形式进行初评。1、申报、推荐(集体和个人)人选及材料:由各单位按文件要求申报、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写出事迹材料、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并填写《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评优申报表》。2、成立专项“评优工作小组”,由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优工作委员会根据材料和名额比例确定人选后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3、公示:由相关奖项主管部门汇总公示三天,如有异议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情况属实取消参评者资格。公示如无异议,“评优工作小组”提交院长办公会,确定评优结果。4、评优工作在院长领导下,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分工具体负责: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由院办、教务处牵头负责;优秀辅导员(班级导师)由学生处牵头负责;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优质课奖、青年教师新秀奖由教务处牵头负责;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三育人”先进个人、文明教师由党委办公室牵头负责;具体细则和标准由负责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奖励办法1、先进集体颁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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