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信息产业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信部规〔2000〕821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信规函〔20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管理、服务的水平,质量保证能力,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设备状况等要素。第三条凡在本市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第四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根据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各资质等级所对应承担工程能力的规定,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第二章资质认证组织管理第五条天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负责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相关管理办法、审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的资质、发放《资质证书》,发布资质认证结果。第六条市信息化办下设的天津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质认证办)是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资质认证工作。市资质认证办设在市信息化办产业协调处。第七条市信息化办指定天津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所设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部(以下简称市资质认证中心)为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第八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公开、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三章资质认证程序第九条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申请单位),对照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确定拟申请的资质等级。第十条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二级资质的单位,向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认证办)指定的部资质认证机构-中国软件评测中心或赛宝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相关的申请登记手续,如实填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申请三、四级资质的单位,向市资质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相关的申请登记手续,如实填写《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请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市资质认证中心组织五名以上相关专业人员,依据本办法和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对申请三、四级资质的资质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所完成的项目等进行核实性审查,对于通过认证的单位,出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以下简称《认证报告》),交资质申请单位;对于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资质申请单位。第十三条通过三、四级资质认证审查的资质申请单位,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和《认证报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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