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Ⅰ)王安富(**********/QQ:867529775)大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法学教研室2014年2月3日上编刑法总论之---第九章正当行为一、概述1、概念及特征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正当冒险行为等。特征:(1)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正当行为的实施均对实施对象造成了一定的客观损害。(2)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正当行为仅仅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并不具备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而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人造成必要损害,紧急避险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利益而不得已牺牲较小的合法利益,自救行为是在无法及时得到司法机关救济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例如,盗窃犯窃取物主的财物后,物主用适当的方法强行夺回财物,这形式上似乎符合抢劫罪的构成,但本质上既没有非法抢劫他人财物的故意,也没有非法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因而并未触犯关于抢劫罪的刑法规定,该行为属于自救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上编刑法总论之---第九章正当行为2、种类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行为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日本、意大利等国还规定了自救行为等其他行为属于正当行为。除了法律规定的两种之外,理论上对于正当行为的范围并未达成一致。一般认为正当行为还有下列一些情形:(1)自救行为(2)正当业务行为——包括医疗行为、竞技行为(3)履行职务行为——包括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4)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5)法令行为上编刑法总论之---第九章正当行为3、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1)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我国刑法中的正当行为,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区分正当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发展。明确规定依法履行职务、执行命令、自救、自损等行为属于正当行为,可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行使和义务的有效履行。明确规定医疗、竞技等正当业务行为造成的难以避免的损害属于正当行为,并予以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3)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公民可以运用正当防卫权有效而及时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公民在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时积极采取避险措施减少危害程度的一种可能选择,有利于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上编刑法总论之---第九章正当行为二、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意义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1)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2)针对不法侵害而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3)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无限防卫权除外)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利于有效威慑犯罪分子,从而遏制犯罪行为。有利于精神文敏建设。上编刑法总论之---第八章犯罪客体域外刑法规定:日本1907年刑法典第36条规定:“(一)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对于急迫的不正当侵害而采取的出于不得已的行为,不处罚。(二)超过防卫限度的行为,根据情节,可以减免或免除其刑罚。”法国1994年刑法典第122-6条规定:“完成下列行为的人,推定其进行了正当防卫:、暴力或诡计进入其居住场所的不正当侵害者;。”瑞士刑法典第33条规定:“遭受非法的攻击,或可能遭受直接攻击的人及其他任何人,均有权采用与该情况相当的方式,对此攻击加以防御。防卫过当者,法官依自由裁量减轻其刑,因过于激奋或惊慌失措而防卫过当者不罚。”德国刑法典第32条规定:“(一)正当防卫不违法。(二)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第33条规定:“防卫人由于惶恐、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者,不负刑事责任。”上编刑法总论之---第九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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