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篇一:养殖场各项管理制度养殖场畜禽消毒管理制度一、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xx进行消毒。三、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四、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五、对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场所必须定期消毒。六、对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服装、污染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消毒。七、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养殖场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畜禽用药管理制度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防腐药物。二、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三、药品、添加剂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四、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五、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养殖场畜禽预防免疫接种制度一、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二、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三、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制品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四、接种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种抗菌素。五、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六、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七、免疫注射时,尽量不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养殖场畜禽产地检疫申报制度一、为有效防控畜禽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养殖场的畜禽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二、规模养殖场的畜禽在出栏时应提前2天向当地镇(街道)兽医站申报检疫。三、申报检疫的畜禽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检疫。四、养殖场的畜禽经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五、运输畜禽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六、未经检疫的畜禽禁止出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篇二: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为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生产与管理,推行标准化养殖模式,提高畜产品质量和效益,控制养殖业对环境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凡xx县境内畜禽养殖场建设、生产、管理,均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生猪年存栏100头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奶牛、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的养殖场。 1、建设规范选址条件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应当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控制和限定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改)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禁养区是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限养区是指:集镇规划区;学校、村庄边缘周边区域;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县道两侧200米以内区域;畜禽养殖集中、养殖密度大的区域. 场所位置远离饮水源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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