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商场购物时不慎摔伤,与商场签订赔偿协议后觉得赔款没有伤残赔偿,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处理。6月19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7月31日晚7时许,原告肖美到被告江西某商贸有限公司下属的泰和禾市店内购物时,因店内地板瓷砖上留有辣椒酱未清扫,致使原告摔倒在地。次日,被告派人将原告送往泰和县中医院治疗,经检查,左挠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事后,被告多次派人带原告在县中医院门诊用药治疗,并支付医药费。11月9日,双方在工商管理部门的组织下进行了调解,双方代表签订了《购物损害赔偿协议》,不经鉴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当即支付了赔偿款。事后,原告认为双方所签订的《购物损害赔偿协议》未涉及原告伤残鉴定和赔偿问题。11月22日,原告经司法鉴定,被摔伤的左手达到了10级伤残。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肖美在被告江西某商贸有限公司下属的禾市分店购物时摔伤,被告作为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内的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到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在泰和县工商管理部门的组织下进行了调解,被告已赔偿原告部分损失。现原告以赔偿协议并未涉及到伤残赔偿为由提起诉讼。鉴于双方签订的《购物损害赔偿协议》中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00元”,系真实意思的表示,该赔偿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已履行,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对《购物损害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伤残金30962元的诉请予以支持,但应根据责任划分。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以60%为宜,原告自身未注意安全防范,应承担次要责任,以40%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张建军电话:0796-7083782顾客商场购物摔伤不作伤残鉴定达成赔偿协议法院:顾客对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起诉伤残赔偿应予支持案情:2011年7月31日晚7时许,吃了晚饭的肖有美到泰和一商场购物,因商场地板瓷砖上留有辣椒酱未清扫,肖有美不慎滑倒在地。次日,商场派人将肖有美送往医院治疗,经检查,肖有美左挠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事后,商场多次派人带肖有美到医院门诊用药治疗,并支付医药费。11月9日,双方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调解下,签订了《购物损害赔偿协议》,达成“不经鉴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00元”的协议。协议签订后,商场当即支付了赔偿款。后来肖有美与别人聊天了解到,只要有骨折就可以定残,定得了残至少可以赔到几万块前。肖有美觉得自己在赔偿中吃了亏。11月22日
顾客误解了断协议 起诉商场再获赔偿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