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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长沙市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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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关于加强长沙市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长建发[2009]155号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为保障深基坑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保证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支护结构施工等内容。二、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必须在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技术审查,施工图支护设计文件必须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到长沙市建委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三、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深基坑工程设计、评审、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作为工程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施工单位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四、建设单位应承担保护基坑周边安全及基坑安全的第一责任。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情况进行详细勘察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当基坑深度超过10米(含10米)或基坑周边地质复杂且覆土层以杂填、沙卵层为主以及工程特性需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结构性能鉴定。深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建设资金等问题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和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回填,并承担因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办理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五、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取得市建委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相关要求(一)、深基坑工程勘察单位应具备甲级工程勘察资质,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质,勘察文件应有注册岩土工程师签章。深基坑设计单位应具备甲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资质,主要设计人员应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资质,设计文件应加盖设计人员的注册签章。(二)、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现行规范规程组织岩土工程勘察,特别是在场地竖向高程较复杂,在影响范围周边存在坡地、水面、道路、桥梁及大型公建、学校等其他重要建筑物时,其工程勘察范围必须达到国家规范的要求。勘察成果应分析建设场地有影响的周边区域整体稳定性,并提出对基坑开挖进行支护设计和施工应注意的重点事项,对存在严重不良地质现象,不适宜开挖建设地段应有明确的意见并提出技术处理措施和要求。提供的勘察成果,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要求。勘察单位应做好现场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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