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OUNTANTS(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天运[2017]控字第90003号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科技公司)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我们认为,安泰科技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强调事项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总第1期)的相关豁免规定,安泰科技股份公司可豁免对2016年度被并购企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我们相应的未将本年度的被并购企业纳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这种情况不构成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此页无正文)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北京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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