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大企业(集团)投资重大项目奖励办法(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2011年1月)为了进一步调动市区大企业(集团)做强做大的积极性,加快推进重大项目投资建设,促进市区经济发展,增强财政收入后劲,现就市区大企业(集团)投资重大项目制定以下奖励办法。一、奖励对象市区已列入重点财源培育范围,近两年上缴地方税收超过1000万元(含),扩建、新建大型投资项目的大企业(集团)。二、奖励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设备投入不低于60%;(三)单个项目建成投产后年新增地方税收总额在600万元以上;(四)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条件须同时符合。三、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项目固定资产计划投资额(以下简称项目计划投资额)及预计年新增地方税收确定奖励金额,按项目开工、竣工、达产达效三个时间节点分别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一)奖励金额的确定。以项目计划投资额、预计年新增地方税收为指标,对项目进行打分,最高为100分。将各指标合计得分与100分之比作为权数,与最高奖励额相乘得出项目预计奖励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5亿(不含5亿,下同)10分,5~10亿20分,10~20亿30分,20~40亿40分,40亿以上50分;新增地方税收:600~1000万(不含1000万,下同)10分,1000~2000万20分,2000~4000万30分,4000~8000万40分,8000万以上50分。(二)对获得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审批且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可按该项目预计奖励额的20%,在项目开工时再给予审批环节奖励。四、奖励节点(一)开工节点奖。项目正式开工建设时为第一节点,该节点奖励额为预计额的30%。如未按规定时间开工,每延迟1个月扣减本节点奖励的5%,延迟1年的,取消本节点奖励。(二)竣工投产节点奖。项目完成计划投资额并通过验收时为第二节点,该节点奖励额为预计额的40%。如未按规定时间竣工,每延迟1个月扣减本节点奖励的5%,延迟1年的,取消本节点奖励。如实际投资额超过计划投资额70%但又低于计划投资额的,按缺口比例扣减本节点奖励,达不到70%的取消本节点奖励。如实际投资额低于最低投资限额3亿元的,取消本节点奖励,同时以前节点所得奖励全额予以收回。(三)达产达效节点奖。项目达产后,在约定时间内年新增地方税收达到预定目标时为第三节点,该节点奖励额为预计额的30%。如在约定时间内,实际上缴地方税收额超过预计额70%但又低于预计额的,按缺口比例扣减本节点奖励,达不到70%的取消本节点奖励。如在约定时间内,实际上缴地方税收额低于最低限额600万元的,取消本节点奖励,同时以前节点所得奖励应全额予以收回。五、申报及审批(一),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的同时,向南通市大企业(集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企办)提出重大投资项目奖励申请(一式三份),在项目获批后一个月内,填写《市区大企业(集团)重大投资项目奖励申报表》(附件1),连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大企办。企业在项目开工后提出奖励申请的,不再享受项目节点奖励。、签约后列入市区重大投资节点奖励的项目,在完成项目相应节点后,提出项目节点奖励书面申请(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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