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国家结构形式(二)本讲内容一、复合制概述1、联邦制2、邦联制二、美国的联邦制(一)美国联邦制的基本原则(二)联邦制下美国联邦与地方的关系三、欧洲联盟(一)欧洲联盟的形成历史(二)欧洲联盟的组织机构(三)欧盟宪法下欧盟与各成员国关系的基本原则一、复合制概述联邦制与单一制相对比,一个国家的政府制度中同时存在一个联邦或中央政府(立法和行政机关)和一些州或省立法和行政机关。联邦和州政府的权力都来自联邦宪法,它们在特定范围内都是最高的,都直接对人民起作用。邦联制由几个独立的国家组成的一个松散的同盟,全国缺乏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政府,其通常表现为几个主权国家为了实现某种军事、经济等特殊目的而自愿联合组成的一种国家联盟。二、美国的联邦制(一)美国联邦制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联邦国家的首要特征是联邦政府由联邦的全体人民——而不是联邦内的各州政府——授权产生,联邦的宪法和法律也直接针对联邦人民而非各州发挥效力。2、各州自治原则在美国,只要各州具备适当的调控能力,有关事务就应该通过州的宪法或法律加以调控,联邦不应加以干预;只要不和联邦宪法与合宪的联邦法律或条约发生冲突,各州就有权制定所有必要的法律以处理本州的事务。3、联邦和睦原则联邦制度所保障的政治多元化和地方自治不应对整个联邦的稳定与和平产生不利影响。“牛奶收购案”与州际贸易条款的潜伏效应州际贸易条款:国会有权“管理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各印第安部落的贸易;”4、有限政府原则对于宪法没有明文授予的权力,有限政府原则要求该项权力在原则上不为政府所具有。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人民行使之。”“必要与适当条款”与“美国银行案”必要与适当条款:国会有权“制定为执行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而适当的各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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