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
2003-03-17 10:46:22
【法规分类号】C5**********
【标题】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
【时效性】已被修正
【颁布单位】省人大
【颁布日期】1990/10/26
【实施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2002/03/01
【内容分类】林木
【文号】
【题注】(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将本文修正)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森林保护、培育种植、经营管理和采伐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林业建设必须坚持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林区必须坚持以林为主,多种经营,农牧结合,全面发展。
     发展林业教育事业,加强林业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四条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巩固发展现有国营林场、乡村集体林场和各种形式的合作林场。
     第五条按照林业规划,实行林业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负责人都应签订任期造林绿化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多渠道筹集林业发展资金。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度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造林绿化。按规定征收的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林政管理等费用和有关部门提取的造林绿化资金,应专款专用。
     鼓励城乡居民投资投劳植树造林,吸引外地资金发展林业。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第二章山林权属
     第八条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营林场、采育场、苗圃和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国有部分)和林地归国家所有,林地使用权归经营单位。
     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林地归国家所有,林地使用权归经营单位。
     (二)国有山林委托集体经营管理的,天然林归国家、集体共有;集体新造林归集体所有,林地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委托经营单位。
     (三)乡、村、村民小组经营的森林、林木归经营单位集体所有。
     (四)乡、村、村民小组林场经营的森林、林木归办场单位集体所有,林地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归林场。
     (五)国营、集体单位或个人承包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营造的森林、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承包合同规定确定林权。使用的林地所有权不变。
     (六)单位、个人相互之间各种形式联合营造的森林、林木归联营者共有。
     (七)义务种植的林木,群众团体或者个人营造的纪念林木,归该林地权属单位所有。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确定林权。
     第九条全民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划归集体或个人所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分给个人所有。
     集体承包给农户管理的“责任山”,其集体所有权不变,经营权归承包户。
     第十条森林、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认后,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权属证书。
     变更森林、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发证单位更换权属证书。
     第十一条省内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发生争议,按省有关规定调处。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抢占有争议的林地。
     省际山林权属纠纷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植树造林
     第十二条全省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为百分之三十。其中:山区为百分之七十,丘陵地区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平原、圩区为百分之十二以上。
     各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县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
     第十三条每年二月十二日至三月十三日,为全省造林绿化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全民广泛开展植树造林运动,保质保量完成植树造林任务。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和帮助单位、群众办好苗圃,推广先进育苗技术,提高苗木质量,适应植树造林的用苗需要。
     第十五条全民所有的宜林地,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造林绿化。集体所有的宜林地,由

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ffy51856fy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