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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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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令第  141  号《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王  鸿  举                            二○○二年十月十九日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发布)第一条  为了加强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库、楼,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专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大型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社会单位和个人自建对外开展经营服务的停车场(库)、经批准设置的占道停车场(点)等,但为公路运输提供服务的客货运停车楼场除外。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规划、公安、交通、物价、建设、国土房管、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的原则。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第七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负责编制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停车设施。第九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其建设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第十条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用途。关闭城市公共停车场或改变城市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必须经所在区规划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停车场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必须经所在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申请取得《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停车场设置规划证明;(二)停车场安全设施技术资料;(三)停车场车位线和交通标志说明资料;(四)停车场竣工验收资料。经所在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查勘,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核发《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公共停车场服务许可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停车场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方式:(一)政府投资专项建设的城市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窗口地区和占道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二)商场、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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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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