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
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
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
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
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
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
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
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
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二有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从事超
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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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期货投资
咨询业务
第八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
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
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
向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三中国证监会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业务许可的申请人的情况
第九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公司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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