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云建设〔2011〕94号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等6项制度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了《云和县建设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等6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此件公开发布)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作制度 通知云和县建设局办公室2011年8月12日印发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推进局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建设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事业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建设事业发展统计信息;(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五)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八)有关城市建设工作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九)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五条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门户网站、工作简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资料索取点设在局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第八条本局负责对自身职责范围内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的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四)同意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确认的,经协调确定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需批准后才能公开。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本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本局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本局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第三条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78-5122772;传真号码:0578-5133654;通信地址:云和县云和镇梨园路25号;邮政编码:323600;电子邮箱地址:yhjsjbgs@。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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