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确保每名党员及时编入党的组织,纳入管理,不断提升党员素质和党员队伍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要遵循寓管理于服务、就近就便、动态调整的原则。。秉持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理念,既要强调从严管理,又要突出服务党员,将管理和服务有机统一,对党员提出的咨询、寻求的帮助,要耐心解释政策,热心解决问题;。确定党员组织关系的隶属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以党员就近、方便参加组织生活为主要考虑因素,既要尊重党员的意见,也要考虑党组织日常管理的实效性;。定期排查和梳理,动态掌握党员队伍基本情况。要根据党员工作、生活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落实组织关系,并做好党员信息库日常维护,防止“口袋党员”“空挂党员”和“隐性党员”产生。第三条本办法主要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的转移和接收进行规定。党员临时组织关系根据其他有关规定管理。第二章党员组织关系的重点群体分类管理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往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原则上不能转往居住地或户籍地所在党组织;、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就读学校党组织;,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党组织,待工作单位落实后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外出地的固定居住社区(村)党组织;无固定居住地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暂时转移到父母居住地党组织,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按流动党员进行管理,一旦落实工作单位,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第五条派遣制、合同制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派遣制、合同制职工党员应根据实际,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便于参加组织生活的工作单位党组织或派遣机构党组织。相关单位或机构原则上不能以“非本单位正式人员”等理由拒绝接收。第六条离退休人员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要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党组织;,其党员组织关系可继续留在原单位党组织;聘任至新单位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可转往新单位党组织。第七条退役军人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往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原则上不能转往居住地或户籍地所在党组织;,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退役军人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外出找工作流动性大的,应按流动党员进行管理。第八条撤并、转制企业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党组织仍保留的,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整建制转移的,党员组织关系同步转移;,党组织不再保留的,根据党员去向确定组织关系的落实。党员已找到新工作单位的,组织关系转往新工作单位党组织或单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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