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审批管理制度授权审批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确保资金支出或新增项目的事前控制,降低企业风险,维护股东利益;建立合理的授权审批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同时提高管理效率。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本部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事业部等下属单位。本制度中的签名人性质不属于收款人、付款人身份,而是机构职务或者工作岗位职务人身份。第三条核心条款各机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此制度和相关程序办事,凡违反此规定的拒绝办理;在各类文本资料须签名的,签名人必须亲自签名,如使用私章的,必须在集团法务管理部门进行印鉴声明留样存档;签名人授权他人签名的,必须事先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原件交给法务管理部门存档,法务管理部门根据委托书发布邮件通知到各部门执行;负责审计的部门每年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查执行情况,并出具检查报告报送集团总裁及董事会;第四条审批权限制度审批权限(略)业务或支出申请审批权限(只涉及财产或资金方面的)各单位办理相关业务必须事先进行申请审批,有预算的按预算执行;业务或支出申请审批权限表(见“集团财务制度-授权审批管理制度附件-审批权限表”)第五条付款审批权限付款前会计部门和付款批准人必须审查是否有按照制度规定已经事先审批的书面原始资料,否则拒绝办理;付款项目或业务的金额超出相关制度规定标准的,必须先上报集团财务管理部、主管副总裁、总裁逐级审批;付款审批权限表(见“集团财务制度-授权审批管理制度附件-审批权限表”)本制度中的审批额度或者业务如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中另有规定的,以章程、决议为准;发生本制度未涵盖的新业务或者项目无法确定批准权限的,业务部门必须事先咨询集团财务管理部,由集团财务管理部主导负责确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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