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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6 有心做债主 不意变股东.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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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6 有心做债主不意变股东
——关于债权变股权的若干问题
[概要]
本案例中几个债权转股权事例的共同特点是,某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因严重拖欠第三者的债务而将所持股份转让给第三者,使第三者成为该上市公司的新的大股东。由此暴露出的矛盾问题值得深思。
[案例介绍]
进入1999年,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易主的事频频发生,但却本意并不是为了资产重组,而是为偿还债务。这使一部分债主不经意地坐上了主人的位置,成为某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带有较为明显的被动性。
元月6日,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其第一大股东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大东海法人股96,327万股,,821万元,抵偿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的部分债务;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又将该部分债务委托全资下属企业海南三亚银发实业开发总公司持有,从而使银发实业开发总公司成为大东海的新主人。
当人们还未来得及认真地思考大东海老板易人可能对公司及其市价有何影响时,ST中浩于元月12日又发布公告称,其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尊荣集团因以股权偿债而淡出ST中浩,山东证券公司则由尊荣的债主变成ST中浩的股东。中国食品工业集团从原来的第二大股东一跃成为ST中浩的第一大股东。另外,金帝建设第一大股东上海新绿复兴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金帝建设4230万股法人股因债务纠纷于1998年6月5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冻结,期限半年。新绿公司在该股权冻结期限到期后,又将该股权质押给了债权人,双方商定,质押期限为四个月,质押开始的三个月内,被申请人应归还欠款,若不按时归还,由徐汇区人民法院将此4230万股金帝股票直接过户至申请人名下,因而,金帝建设的第一大股东也极有可能因此而易主。
上述事件揭示出许多有关债转股的问题,值得关注。
首先,面临的是一个合法性问题。因为债主绝大多数是银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法人股被用于抵偿债务而使银行拥有法人股后,如果不能找到合法规避有关限制的办法,债权变股权显然一开始就将陷入尴尬境地,所以,对于债权向股权的转换,首先要规避法律上的障碍。解决的办法是,可以先考虑用这部分债务转换成股权,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及上级主管单位组成一个中介机构,作为这部分股权的股东,再由中介机构与银行双方进行债务的重新安排,中介机构可以通过该部分股权的运作来偿还银行的债务。这样,既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又有效地维护了银行的正当权益。
其次,是对股权的合理定价问题。按照目前并购案中的通行做法,股权变动的双方往往是以净资产值为其交易的衡量标准。而在上述债权转股权中的股权定价却不得不让人称奇,净资产已为负值的ST中浩,!。类似的法人股场下非公开交易,有悖于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它向法人股转让的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挑战,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办法来解决,一是竞价拍卖法。当对企业的净资产存在争议,尤其是对企业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定价存在异议时,竞价拍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方法。竞价拍卖是基于出售方一定的起价,通过多家公司竞拍得出的最优价格。竞价拍卖的关键是有足够的竞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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