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权的性质摘要:检察权的性质,是检察权本身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是检察权区别于其它国家权力的本质特征。自检察权诞生以来,其性质一直是学界争论许久又莫衷一是的话题。随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进,对中国检察权属性与定位的讨论也逐渐成为了一个理论热点问题。本文列举我国关于检察权性质的四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并对这几种学说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表明自己的观点:我国检察权的性质是法律监督权,并对这种观点做理论上的探讨和分析。关键词:检察权行政权司法权法律监督当今国内外学术界多数学者依据西方国家三权政制构架或苏联模式来定位检察权。主要有以下观点:一种认为“检察一体化”的组织体制和行动原则具有鲜明的行政性,检察权是行政权,主张将检察机关从司法体制中取消;另一种认为检察权是司法权,主张审检合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在我国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的检察权既不是司法权,也不是行政权,而是一种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权力,即法律监督权。本文在分析四种观点的基础上,按照检察权的四项职能分而定性,再阐述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到底该如何定性。1、检察权性质的四种观点及其评析检察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种职权的总称,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主要职能包括四项:侦查权、公诉权、法律监督权(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司法解释权。检察权的性质是检察权理论的核心问题,是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区别于其他权力的特殊本质和特有属性,检察权的职能虽然容易明确,然则检察权的性质自欧陆检察官诞生伊始绵延至今,仍未有确切结论,特别是中国检察权独特的职权模式与宪法定位在我国历来倍受学术与实务界关注。在我国学术界,关于检察权的性质比较有影响的观点主要有四种:、行政权说这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行使权力是以国家的名义出现的,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行使权力的,检察机关的上下级是命令和服从关系,检察权具有命令执行性的特征,与司法权的被动性不同,检察权是主动性权力,与国家行政权的特征相吻合,应该归并于国家行政权;检察权是行政权中的侦控权,必须接受司法审查,而不能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检察机关的权力特征及其机构设置,与国家司法权的内在属性是完全背离的;检察权应定位为国家公职律师,取消其对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孙谦主编:《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99-2009)》,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49页。行政权说存在的主要缺陷与质疑有:1、将检察权定性为一般行政权,强调检察官依上命下从原则服从于上级,有可能使检察权成为政府动用刑事手段排斥民权、干预司法的专政工具,严重损害法治的公平正义原则。2、根据三权分立理论,借助于排除法来推论检察权属于行政权,实际是人为预设推理前提,排除了三权之外还有其他类型国家权力存在的可能性,存在着理论上的巨大缺陷。3、检察权尽管与狭义司法权存在较大区别,但其与传统的行政权也有诸多不同,基于检察权与司法权的“接近度”,或可归于广义司法权范畴。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看,也往往将检察官定位于司法官,检察机关有逐步独立于行政体系的明显趋势。、司法权说这一学说确认“检察官不是法官,检察机关也不是法院”,但在学说上另辟蹊径,从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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