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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保险的基本原则2.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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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保险的基本原则
在规范和维护保险当事人权益关系时,保险合同坚持和贯彻四条重要原则。它们是: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以及与之相关的代位追偿权益。这些原则是处理合同双方权益关系的基本出发点,充分体现在保险契约法的各个条文中。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的构成条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的认定
五、保险利益的要求
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在保险制度中的重要性无与伦比。保险利益的合法存在是保险关系得以通过保险合同建立的前提,对保险利益做出定性和定量分析是保险制度分担机制得以实现的基础。
保险利益也叫可保利益,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种利益是由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而产生的,而这种利害关系表现在: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在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就会遭受损失;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则投保人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就会继续存在。
正因为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利益就成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正如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一样,“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
二、保险利益的实质
《保险法》第12条只是从形式上作了一个归属性的划分,是一个外延性的描述,“保险利益是…利益”,并未揭示出保险利益的真正涵义。从广义上分析,利益一词据不同分类可以泛指经济的、精神的利益。从保险利益的法律属性上看,显然是在一个狭义的范围上使用“利益”一词即经济范畴内的物质利益关系:
首先,具有确定性,是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关系;
其次,属于关系的范畴,涉及的是经济上的相关性,是人对物的或人对人的一种经济上相互关联的利害关系,“必须是属于经济上的利益,保险是以补偿损失为目的,若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计算,则损失无法补偿”。这种经济上的相关性可分为两种:
一是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指财产保险中的标的具有较明确的经济测量标准,可以物质性方法估量其价值,即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直接就反映出其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大小,而直接地以财产或有关利益的损失作为赔偿的根据;
二是间接的利益关系,可解释为人身保险法律关系中,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所致人身损害间接引起的经济上的损失给予保障,其中涉及的是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这种经济给付形式以被保险人这一人身保险标的为中介,间接体现出一种物质上的相关性,无论是人寿保险还是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都是对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所引起的一系列经济上的间接损失基于合同关系负给付义务,另一方面,这种给付义务仍然要以一定的物质方式体现。
就人身保险利益而言,《保险法》第12条第3款“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虽然一般而言,人身保险的标的-人的身体或寿命因其特殊的人身价值而无法以统一明确的物质标准衡量,但是基于保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的人身损害,给付的标准主要还是间接发生的一系列经济利益减损,与财产保险不同之处则在于其物质给付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原因就在于人身保险标的-人的身体和寿命的特殊性,不可能以明确统一的客观性为标准,而有某种主观性价值判断,就被保险人自己来说,以主观的价值为准;对第三人来说以其相互间存在的利益关系为准。
三、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利益并非都可成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法律承认,受保护的利益。对某一公共物品(标的)不属于你的就不能保。国家的古迹、古建筑、你去保行不行。去澳门赌博收入、六合彩、走私、非法所得不能保。(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客观存在的利益。客观上事实上存在的利益、现期利益为保险利益,一般预期不可保,但可确定预期利益则可以保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名誉,精神财富等非经济利益不能保。保险指不确定,凡是确定的无形资产也应可保,保与不保在双方的约定, 离婚保险。(4)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财产保险合同规定,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时候,被保险人应当对此有保险利益,否则,他不能行使索赔权。因为财产保险的目的是补偿经济损失。如果某人在订约时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不存在了,则表明他没有遭受损失,因而不能获得补偿。
四、保险利益的立法方式
对保险利益,国际上有两种立法方式。
(1)定义式。在保险立法中对保险利益的概念进行定义,凡符合这一定义的,即认为是有保险利益。英国、美国采取这种方式。英国《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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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