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民政局文件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人事局青残联教就字〔2008〕83号━━━━━━━━━━━━━━━━━━━━━━━━━━━关于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暂行)各区(市)残联、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青岛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切实解决我市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问题,解除残疾人家庭在抚养或赡养、长期看护、治疗与康复等方面承担的巨大压力和困难,现就开展青岛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残疾人特殊服务体系建设,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生存状况,实现残疾人事业与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使残疾人同全市人民一道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二、方式(一)安养。为重度、无自理能力的困难残疾人,提供长期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等服务。(二)托管。为贫困并具有一定自理和从业能力的中、轻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提供康复、特殊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庇护性就业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引导他们从事简单劳动,为促进残疾人康复、提高生活水平和就业能力创造条件。(三)居家托养。以社区(村)为单位,有组织地为重度困难残疾人实施居家生活服务。三、条件(一)安养、居家托养具有青岛市常驻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重度智力、重度精神、重度肢体残疾等无自理能力的困难残疾人,可享受政府安养、居家托养政策。(二)托管具有青岛市常驻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具有一定自理和从业能力的中轻度智力、精神残疾人,可享受政府托管政策。四、扶持政策(一)残疾人进入托养机构补贴1、安养:七区按照每人每月不高于1000元标准,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60%;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由市财政负担30%;五市按每人每月不高于800元标准,其中胶南、胶州、即墨由市财政负担50%;莱西、平度由市财政负担80%。2、托管:七区按照每人每月不高于600元标准,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60%;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由市财政负担30%;五市按照每人每月不高于400元标准,其中胶南、胶州、即墨由市财政负担50%;莱西、平度由市财政负担80%。残疾人跨区(市)托养,市级补助资金补助到残疾人所在托养机构,地方补助资金由残疾人低保金发放地负担,补助到残疾人所在托养机构。(二)社区(村)残疾人居家托养补贴:七区按照每人每月不高于300元标准,其中市内四区由市财政负担60%;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由市财政负担30%;五市按每人每月不高于180元标准,其中胶南、胶州、即墨由市财政负担50%;莱西、平度由市财政负担80%。(三)机构开办和建设补贴1、对依托社会资源开办的残疾人托养机构,经认定符合机构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对社区(村)设立规模化的托养站(点),托养残疾人达到5人以上,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万元。该资金由市财政负担。2、新建托养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床位数不低于100个,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其中市内四区每处100万元,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80万元,五市150万元。五、托养机构认定与审批(一)规范名称残疾人托养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残疾人安养中心或残疾人托管中心”、***社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站(点)等。(二)资质认定自主新建机构应达到《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附件5,以下简称《规范》)要求;依托社会资源开办的机构应参照《规范》,具备合法有效的机构资质,具有完善的服务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公共活动、康复训练等场所和设施,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基本达到《规范》管理要求,并且托养残疾人不低于50人。专门的安养机构,安养残疾人数不低于40人;专门的托管机构,托管残疾人不低于30人。社区托养站(点),应具备一定场所及管理人员,聘请相应有爱心、有较强养护能力、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三)审批1、申报。残疾人托养机构会同所在街道(镇),提出设立市级残疾人托养机构的申请,填报《青岛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审批表》,区(市)残联牵头同级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参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机构服务残疾人的起居照料、公共卫生、饮食卫生、安全隐患、康复训练、技能培训等进行审查后,由区(市)残联汇总各部门意见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审查盖章后的《青岛市残疾人托养机构审批表》一并报市残联;2、考察指导、审批。由市残联进行实地考察,对申报者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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