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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仲裁委员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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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书(之一)珠仲裁字(2011)第92号申请人:中经信(珠海)国际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朝桂住所地:珠海市香洲银桦路8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楼代理人:徐旅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红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松广东诚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申请人:李东明,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住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飞龙三区70号,身份证号码:440106196603141957。第二被申请人:陈其景,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住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飞龙四区24号,身份证号码:440421196209291236。第三被申请人:陈心玲,女,汉族,1964年9月19日出生,住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美湾街27号,身份证号码:440421196409191264。三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徐美宁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租赁及建设合同纠纷申请人中经信(珠海)国际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6年6月23日与案外人郑榕根签订了《租赁及建设协议》,约定郑榕根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大道北228号南门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南门市场”)租赁给申请人;《租赁及建设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珠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011年,第一被申请人李东明(下称“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陈其景(下称“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陈心玲(以下简称“第三被申请人”)经拍卖取得南门市场的产权。后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因《租赁及建设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2011年8月31日,申请人根据《租赁及建设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向珠海仲裁委员会(下称“本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本会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会仲裁规则,于201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本会受理案件后,向三被申请人送达了《受理仲裁案件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仲裁员孔敬为本案仲裁员,三被申请人选定仲裁员李祥琴为本案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胡雪梅担任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本案仲裁庭。2011年11月25日,仲裁庭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徐旅、任红、邱松,第一被申请人李东明、第二被申请人陈其景以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徐美宁到庭参加了审理。开庭时,申请人当庭提出增加仲裁请求并提交了新的证据。仲裁庭根据该情况,同意申请人增加仲裁请求,并为被申请人指定了新的答辩期限,同时要求双方在该期限内就对方提供的证据向仲裁庭提供书面的质证意见。2011年12月19日,仲裁庭进行了第二次不公开的开庭审理,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徐旅、任红、邱松,第一被申请人李东明、第二被申请人陈其景以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徐美宁到庭参加了审理。2012年1月12日,仲裁庭进行了第三次不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徐旅、任红、邱松,第一被申请人李东明、第二被申请人陈其景以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徐美宁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经仲裁庭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称:2006年6月23日,申请人与郑榕根签订了《市场租赁及建设协议》、<关于《市场租赁及建设协议》的生效约定>,合同约定:郑榕根将其所有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大道北228号共约5000平方米的南门农贸市场(现名“南门市场”)租赁给申请人,郑榕根收取了申请人¥700万元的预付租金,2006年11月10日,申请人与郑榕根对南门市场进行交接,《市场租赁及建设协议》已生效并实际履行。(详见证据中珠仲裁字(2008)第31号珠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第33页)。由于郑榕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2009年6月15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珠中法执恢字第256-1号之二《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登记在郑榕根名下南门市场以下的财产:“1、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过境公路侧(牛角岭)固定摊位(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C1189613号);2、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大道北228号南门农贸市场1-16号(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C0000163号)、21-23号(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C0000164号)、33-44(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C0000158号)、45-64(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C0000161号)房产;3、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大道北南门市场内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C3272349号);4、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大道(牛角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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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