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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界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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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界定标准(1)一般情况的业绩界定置业顾问A(以下简称A)在接待过程中,知道置业顾问B(以下简称B)曾接待过客户,而B又在现场,原则上交回B接待,成交后业绩属B。若客户不愿找B,要求A接待,后续跟进则由A负责(亲戚朋友除外),若成交则业绩属A,若B属建档有效期,提成则为A:80%,B:20%,若属建档无效期,则与B无关。客户说出B曾接待过,但B不在现场,则由置业顾问C(当值人员,以下简单称C)协助接待,若当场成交,业绩属B,提成按B:50%,C:50%分配,若不能当场成交客户仍交还B。客户说出B曾接待过,但不愿意找B,对B提出投拆,则A将此情况告知销售经理及B,待销售经理落实后,此客户成交与B无关。客户到本楼盘看楼多次,并能说出多名置业顾问的姓名,但不指定谁接待,则由客户说出的第一位专职置业顾问A接待,若不在场,则由第二位专职置业顾问B接待,依此类推;如客户所说出的多名专职置业顾问都不在现场,则由当值置业顾问C接待。若能当场成交,则业绩属C。提成为,C:50%,建档有效期者:50%。如A所接待的客户为争取销售折扣而找B,且最终成交是B利用折扣促成交易,则业绩提成全部属A。同时有两个以上客户认购同一套商品房,以先付定金者为主。(2)特殊情况的业绩界定同一组客户因为试探价格或其他目的,可能会在不同时间、由不同人员分批来售楼现场,而且不向说置业顾问明情况,造成由不同的置业顾问接待,事后置业顾问应齐心协力配合促成,业绩由所接待的置业顾问平均分摊计算。夫妻或相恋男女或家人原则上做同一批客户处理,但如果分开由不同的置业顾问接待,且客户确定第一次来访,并未说明其家人或男女朋友已来看过楼,则成交后业绩由所接待的置业顾问平均分摊计算。如客户表示曾来看过楼,但忘记谁(B)接待,(B)当场认出客户则由(B)接待,若置业顾问B认不出客户则列入当值置业顾问A接待,成交后,A通过潜在客户档找B是谁,若属建档有效期,则由“A和B”负责后续跟进工作,成交后业绩属“A和B”(各半),提成A:50%,B:50%;若建档无效期,则与B无关。如有客户在第N次来看楼时,未指定接待,则由A接待,成交后,业绩属A:50%,N次前的置业顾问(建档有效期内):50%。(3)旧客户介绍新客户的业绩界定原则上由旧客户带来的新客户,属原接待的置业顾问所有。旧客户/置业顾问的朋友介绍新客户时,若旧客户/销售人员的朋友陪同新客户来售楼现场,则由原置业顾问A接待;若原置业顾问A不在现场,则由当值置业顾问B协助接待,成交业绩归原置业顾问A。若当场成交,业绩属“A和B”(各半),提成A:50%,B:50%;旧客户/置业顾问的朋友介绍新客户时。若旧客户/置业顾问的朋友没有陪同新客户来售楼现场,而且新客户没有表明身份也没有指明由原置业顾问A接待,则该客户认定为当值置业顾问B的客户,原置业顾问A事后应积极配合当值置业顾问作好辅助接待及相关促成工作,成交业绩归当值置业顾问B。旧客户/置业顾问的朋友介绍新客户时。若旧客户/置业顾问)的朋友没有陪同新客户来售楼现场,但新客户表明身份或指明原置业顾问A,则该客户认定为原置业顾问A的客户,若原置业顾问A不在现场,由当值置业顾问B协助接待,若当场成交业绩属“A和B”(各半),提成A:50%,B:50%;若事后成交,业绩归原置业顾问A。(4)实习人员的业绩界定项目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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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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