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农业保险代理人法律制度研究
姓名:刘琦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陈运来
20120514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保险代理的迅速发展,农业保险代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由于缺乏专门的农业保险代理法律、法规,农业保险代理照搬一般保险代理的相关制度,与农业保险发展实践严重不符。因此,对农业保险代理制度从理论上进行全面的研究和探讨,对规范我国农业保险代理行为,保护投保人、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大的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农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在农业保险市场交易活动中,根据保险人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并根据业务量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机构或个人。农业保险代理人的资格条件有必要在现有基础上根据农业保险代理的特点、实践进行相应的改进。对于农业保险专业代理的组织形式,宜放宽对其的限制,发展合伙型、独资型农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实现我国农业保险代理机构的多元化。农业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应仅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费,对其开展农业保险的损失查勘与理赔业务应进行必要的限制。农业保险代理佣金宜在现有基础上根据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代理的特点进行改进,丰富农业保险代理佣金判断标准,在具体支付手段上,应根据保险期限灵活采用平均佣金制等制度。对于农业保险代理监督主体,应改变目前由保监会监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立专门的农业风险管理局加强对农业保险运行的监督。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保险代理人:主体资格;运行;监管农业保险代理人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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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绪论选题背景与意义文献综述从年开始,连续曛醒胍缓盼募记康骷涌旆⒄古┮当O罩贫取E┮保险的发展,不仅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资金的投入、技术进步等外部方面的努力,从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现状来看,尤为重要的是健全农业保险市场主体,完善农业保险市场制度。从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来看,其面临的最大困难在于农业保险有效供给严重不足。而解决上述困难,除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外,另一个主要措施在于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中介机构,特别是农业保险代理人。农业保险代理人作为农业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的市场主体,其在农业保险市场主体双方之间起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就目前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发展实践而言,虽然近几年我国农业保险代理人发展速度较快,但主要是农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一枝独秀,而农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个人农业保险代理人发展缓慢。同时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存在的一些问题。由于缺乏对农业保险代理制度的研究,盲目照搬财产保险的一般制度,导致我国农业保险代理制度与农业保险、农村实际不符,很大程度上阻碍我国农业保险代理人的发展壮大,本文作者写作的目的在于:希望通过对我国农业保险代理人的研究,指出我国农业保险代理人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到相应的解决办法,希望能够对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农业保我国学者对于农业保险代理人制度的研究比较少,从目前的资料来看,还没有专门针对农业保险代理人研究的著作。农业保险代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保险学、金融学等领域,目前还没有从法学的角度对农业保险代理人制度进行研究。从作者搜集的资料看,本文写作可参考的资料主要包括:刘京生的“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何文强“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监管”、张红梅、韩露露:“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启示”等少数几篇著作。从已发表的作品来看,这些著作通常只涉及到农业保险代理人的某一方面或者某几个方面,并没有对农业保险代理制度进行全面研究。⒄古┮当O沾砣酥贫鹊脑中国农业保险代理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代理制是由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决定的:代理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所决定的:代理制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途径;代理制适应农业保险供给需求。险代理人有所作用,以此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刘京生在其著作《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对此进行了专门研究。其认为在硕士学位论文
┮当O兆ㄒ荡砘沟淖橹问刘京生在《中国农村保险制度论纲》中认为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可以实现多样化,合伙制、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这些机构可以由农民投资成立,其资金要求一般不高,不仅体现了合作经营的原则,同时能够比较好的同保险公司相融合。其专门对设立独资、合伙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进行了构想,认为发展独资、合伙制的农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引导个人代理人向企业化方向发展,不仅可以改变保险中介产业组织结构,而且能够节约大量的保险监管成本。唐运祥在其著作《保险中介概论》中认为发展股份制和有限责任保险代理机构的优势在于:这两种公司形式对资本要求较高,其对外信用比较强,人员较为稳定,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而且,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完善,体制较为规范,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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