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经典案例分析讨论组成员表学号姓名班级10130513董悦统计一班10130534黄莲仙统计一班10130512姜金池统计一班10130520杨莹统计一班10130521张佳玥统计一班10130523胡可青统计一班10130511沈丹丹统计一班【案例】2005年8月5日,王慧敏(原告袁军的母亲)从哈尔滨乘坐哈北公司黑A84892号客运汽车前往黑河,途中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在哈黑大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包括王慧敏在内的8名乘客当场死亡。同年8月16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袁军与哈北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哈北公司赔偿袁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139566元,并已将款项支付给了袁军。袁军后来发现,其母亲当时购买的客车票中含有2%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袁军随后找到中国人寿哈尔滨市动力支公司提出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告诉袁军此保险款项已支付给哈北公司,故不同意再支付保险赔偿金,同时让袁军去找哈北公司协调此事。袁军与中国人寿多次协商未果,2006年初,袁军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中国人寿给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交通费1437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慧敏在购买车票时就与客运公司、哈北公司和中国人寿建立了旅客客运合同和保险合同关系,这一事实有客运公司在售票处《公路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知及王慧敏持有的客票为证。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原告袁某保险赔偿金5万元。但考虑到中国人寿已将此款实际支付给哈北公司,故哈北公司应向袁军支付讼争的5万元保险赔偿金。【相关定义及法律条款】,由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意外伤害保险。。持有效客票是旅客乘车的前提,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限于持有效客票的旅客。无有效客票的人和旅客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为该保险的被保险人。旅客意夕临害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为旅行风险,旅客以外的任何人所受意外伤害,不属于旅行风险的范畴。保险期间以旅客乘坐客运交通工具的起点到终点所需期间为限。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乘坐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事件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旅行开始前或者旅行终了后发生的意外伤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禁止。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形式,其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不能用确定的金钱价值予以衡量,所以不能适用保险法险代位求偿权:因此,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请求保险金时,仍可以享有向该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一)保险条件凡持有效客票乘坐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机动车辆、船舶、轮渡、火车等客运交通工具的旅客。(二)保险责任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下列保障:。被保险人在乘坐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过程中,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由保险公司给付死亡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乘坐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过程中,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依《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乘坐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过程中,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三)除外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5)被保险人疾病、流产、分娩;(6)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8)爬、跳交通工具等违反客运规章的行为;(9)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不可报销的费用。(四),最低各为10000元人民币。、铁路、轮船、轮渡不同种类的费率标准计算。(五)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购票踏入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起至离开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止。,被保险人乘坐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过程中,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死亡、残疾或者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可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范围执行,在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含残疾用具费、抚养费),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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