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合政办〔2011〕2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皖政办〔2009〕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活动。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职责第三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市联席会议职责如下: (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及监管具体规定; (二)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申请; (三)对小额贷款公司重大变更事项以及停办业务、撤销等处理方案进行审核确认; (四)研究解决其他重大监管事项。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第四条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和第一责任主体,具体监管职责如下: (一)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制度; (三)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终止申请,依法批准或提请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 (四)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五)协调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六)指导县(区)、开发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 (七)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监管事项。第五条 市工商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等登记事项和年检事项; (二)查处小额贷款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超范围经营和违法发布广告、虚假宣传等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 (四)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含格式条款的贷款合同备案手续,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第六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经营安全防范制度; (二)对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无犯罪记录进行认定; (三)依法查处涉嫌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第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会同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第八条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进行公示,并核实处理相关反馈情况。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审核、落实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研究监管过程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并提供法律意见。第十一条 市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第十二条 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其辖区范围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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