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山西省【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6〕33号【发布日期】2006-05-18【生效日期】2006-05-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山西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06〕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大型企业:为了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决策,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产权多元化改革为核心,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针对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国资委等部门制定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暂行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申报审批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各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处置的意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山西省注册实施意见》、《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做好党组织设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等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我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这13个文件作为《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晋政发〔2004〕46号)的配套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五月十八日山西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办法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二○○六年四月)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所监管的企业及省直各部门所管理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第三条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第四条第四条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省人民政府经济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规划,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的优化配置,推动企业体制创新和机制转换。第五条第五条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省国资委认定的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第六条第六条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权限:(一)本轮企业改革中,企业改制、破产、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事项,其产权转让的审批权限按照上述工作的审批权限审批。(二)除本条(一)款中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外,其他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按下列权限进行审批:,由省国资委审批。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由省国资委会签省财政厅批准。,由省财政厅审批。,由省直各部门审批。,由各企业集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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