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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涉税会计处理.docx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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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涉税会计处理.docx房地产行业涉税会计处理(一)主讲老师 王越一、房地产行业的业务活动涉税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业务概述:企业设立阶段:资金账簿印花税、不动产权属受让印花税等。获取土地阶段:受让土地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受让不动产权属契税 5%、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等。开发建设阶段: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借款合同、购销合同、财产租赁等印花税、占有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转让及销售阶段: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征及清算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等。房产持有阶段:租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持物业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二、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增值税预缴与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可以预售,但应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总投资的 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一)《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 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号)关于预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 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的, 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缴,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 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也应该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 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 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 《税收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 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10〕53号)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 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 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 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案例1】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商住楼, 住宅(普通住宅)和商业部分分别核算。 2008年3月:(1)住房部分:实现收入 500万元;预收账款:期初余额, 400万元,本月收取房款 700万元,结转收入500万元,期末余额 600万元;用开发产品以市价抵工程款 100万元。(2)商业房部分实现收入600万元;预收账款:期初余额800万元,退房款100万元,结转收入600万元,期末余额100万元;老板以分配股利形式将一套价值50万元的门市房转到个人名下。计算应预缴土地增值税。(假定普通住宅预征率2%;非普通住宅预征率3%)【解析】(1)正规做法本月预缴土地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预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初余额+视同销售+与项目有关的经济收益)×预征率住房部分本月预缴土地增值税=( 500+600-400+100)×2%=16(万元)商业部分本月预缴土地增值税=( 600+100-800+50)×3%=-50×3%=-= 16-=(万元)(出负数说明上月缴多了,在当月或以后月份预缴时冲减。)(2)通常做法应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收账款实收金额+视同销售+与项目有关的经济利益)(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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