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纪律和休假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其配套政策法规及成都市有关劳动法规,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高级管理层人员。第二章考勤管理第三条工作时间(一)按照国务院规定,除公休日(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外,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为公司工作日。(二)公司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公司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第四条考勤方式(一)公司实行打卡机考勤,员工上下班前均须打卡。公司严禁代人打卡,所有员工须自行打卡考勤。对代打卡的双方当事人(代打卡人和被打卡人)一经发现,首次警告并记旷工1次,第二次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辞退。(二)员工在打卡完毕后外出早餐,须于上午9:00前返回办公区工位,逾时将按迟到处理。(三)公司月考勤计算区间为当月1日至月底。(四)人力资源部次月10日前导出考勤机的考勤数据,由部门负责人确认后形成报表作为次月发放工资的重要依据。第五条请休假程序(一)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员工请休假须事先填写《请休假申请单》,经人力资源部核实,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生效;加班调休经所在部门核实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1、请休以下假期的员工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1)休婚假的员工提供结婚证明材料;(2)休病假的员工提供医保医院或其居住地附近市、区级医院的病、伤证明,本人病历原件;(3)休丧假的员工提供死亡证明;(4)休护理假的员工提供子女出生证明;(5)休产假的员工提供子女出生证明、爱婴医院加盖“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的“纯母乳喂养”证明等。(二)请休假3天以下者至少提前一天申请,请休假3天以上(含3天)者至少提前一周申请,特殊情况除外。(三)严格执行请休假管理规定,加强对员工的日常管理,并纳入绩效考核。(四)员工提供虚假证明、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均视为旷工:一个月累计旷工3个(含)工作日以内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不超过合格;一个月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年度考核不超过基本合格: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解除劳动合同。(五)请休假者必须在休假之前计划好,并在计划时间内返回,员工在异地出差或休假,因病或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上班且又无法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应及时电告公司相关假期批准人并征得同意,其休假完毕可凭有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员工在异地出差或休假,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同意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六)超出批假权限擅自批假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第六条请休假审批权限1、各部门负责人请假须由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批准;各部门负责人以下员工请假须由各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2、凡连续请假3天以上(不含3天),所有人员都须经分管领导批示后报总经理批准。3、员工休假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及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人力资源部应做好销假记录。第三章缺勤管理第七条迟到、早退及旷工(一)员工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当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工半日计。未经请假缺勤二小时以上者为旷工,旷工以半天为计算单位,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二)在公司服务期间员工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的、或旷工累计五天及以上的,按严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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