袈膂羂膀莆芅肁庆公积金发〔2012〕5号莇肈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羄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肁螈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各有关单位:蒆现将《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螃特此通知。膁腿膈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螆芁薀蚅薅莁羀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莇莃第一章总则蒁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庆政发[2008]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肇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缓缴、管理等。袅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肂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薁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蒈(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薇(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膅(三)民办非企业单位;蚀(四)社会团体。衿第六条 在职职工是指在第五条中(一)—(四)项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羅第二章 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袄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蚀(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本市工商部门下发的营业执照副本;芀(二)国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螇(三)单位填制的并加盖单位印鉴的《单位开户登记表》一式两份(《单位开户登记表》可在市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蚃(四)单位管理员(单位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专人)身份证;螀(五)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应在5%—12%的缴存范围(包括5%和12%),凡是单位拟定的缴存比例不在缴存比例范围内的需要填写提高或降低单位缴存比例申请。蚁单位应当自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管理中心的审批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膅第八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开户行、账号等已在市管理中心登记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相应材料原件、复印件到市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螆(一)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袀(二)单位地址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螈(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供法人证书;袇(四)开户行、账号发生变更的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蒅(五)除以上四种情况之外的单位提供书面证明。羀同时单位应填制盖章的一式两份《单位变更情况登记表》(可在市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腿第九条 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经办人应携带下列材料到市管理中心登记:薈(一)单位录用证明或单位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芄(二)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肀(三)单位加盖印章的《个人开户登记表》(《个人开户登记表》可在市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虿(四)缴存人收入证明(工资表或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肆(五)已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证明。肂第十条 每位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膀第十一条 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与已在市管理中心登记的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下列材料:肀(一)缴存人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螈(二)缴存人所在单位出具并签字盖章的《个人信息修改申请表》;肅本人或单位公积金管理员携带以上材料到市管理中心所属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芀第十二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携带下列相应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膇(一)机关、企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分立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芆(二)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袄(三)单位解散的,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被注销单位存在欠缴情况,需提供明确欠缴主体的证明材料。艿单位填制盖章的《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表》可在市管理中心网站下载,如单位无章的时候能提供(一)或(二)或(三)材料证明的也可以);薈单位发生合并、撤销等情形,将单位所有缴存人转入其他单位时,同时要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及转移清册;羈如单位在撤销、合并、分立时,存在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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