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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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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莂《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于1999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有效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作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派驻本行政区域外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第四条省财政部门是全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级预算外资金建立统一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并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物价、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预算外资金,严格支出管理。第五条预算外资金收支按照预算级次进行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预算外资金使用中应对少数民族地区予以照顾。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六条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一)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二)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含专项资金和附加收入,下同);(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的资金;(四)其他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国家行政机关派驻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收入等。第七条预算外资金的设立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未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审批;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应严格控制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无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二)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资金,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章执行。第八条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收取、提取、募集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减免应收的预算外资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将财政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收入,不得将预算外收入作为预算内收入。第九条部门和单位取得预算外资金,必须使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未使用国家和省财政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票据收取的,缴费单位的财务机构不得报销,缴费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付。本省票据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制定。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银行开设统一财政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并根据预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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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雾里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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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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