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公证书篇一:撤销公证申请书撤销公证申请书申请人:XX,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西北路211号5号楼3-202室。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XX街68号5号楼2-: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XX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办理的声明书公证。事实与理由:20XX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办理公证声明书,声明“XX位于XXXX小区28层D2房产,,自愿办理到XXX名下”。该声明书中并未明确声明变更的基础法律行为是赠与或是买卖等方式的物权转让内容。根据办理公证时的谈话记录反映,双方是借用关系,所办公证是为方便被申请人XXX使用房屋之用。但被申请人XXX私自利用该公证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登记领取了房产证。申请人发现后,为维权数次诉讼,终因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强于公证记录的证明效力,造成诉讼失败。申请人认为,公证声明书只是房屋借用行为,并未涉及房屋产权的转让,申请人的声明房屋借用真实意思未在公证书中体现。XXX恶意利用该公证书,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申请人特提起撤销公证的申请,请贵公证处依法对该公证予以撤销。此致! XXXX公证处申请人: 年月日篇二:委托公证书如何撤销浅谈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摘要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可办不可办,在我国公证界目前存在着两种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理的否定说,另一种是认为可以办理的肯定说。本文在阐述否定说及其理由、肯定说及其理由基础上,提出和阐述折衷的肯定说。关键词委托委托合同不可撤销作者简介:俞子森,龙岩市闽西公证处,法学学士,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房地产、金融、公司、招投标等法律服务领域。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目前在我国还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只是存在于学者的观点和公证实践中,还没形成比较权威性的定义。笔者认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是指在申请办理公证的委托书中含有不可撤销、不可单方撤销等内容的公证文书。此类公证书在我国公证界目前存在着两种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理的否定说,另一种是认为可以办理的肯定说。笔者认为能否办理此类公证书应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折衷处理,即公证处不可一味片面地采纳不能办理的否定说或可以办理的肯定说,关键是如何发挥公证员的专业优势及特长,把这类公证书办好,让这类公证书发挥应有的用处,同时降低公证风险。笔者将这种观点归纳为折衷的肯定说。笔者借助本文,结合本处办理此类公证书的实践经验,在阐述否定说及其理由、肯定说及其理由基础上,提出和阐述折衷的肯定说,以期抛砖引玉。一、否定说及其理由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法第69条第2项规定:“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的,委托代理终止”。持否定说的学者同行据此认为,委托书作为一种单方授权行为,委托人有权选择自己信赖的人授权给他,让他为自己的利益从事某种法律行为,同时,当自己改变授权意愿时,也可以将授权予以收回,从而终止委托。可见,委托人在委托书中的不可撤销承诺同样具有单方性,这种单方承诺随时会随委托人取消委托而失效,因为它并不能产生限制委托人行使撤销权的实际效果,因此,该单方承诺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对于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条款,公证员可建议委托人删除。委托人坚持要求写上的,公证员可建议其与受托人一起申请办理委托合同公证。若其拒不删除也不愿意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可拒绝受理公证申请。二、肯定说及其理由持肯定说的学者同行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撤销”,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委托人可以随意撤销委托书将损害受托人利益,因此,规定委托书不可撤销是合理的,公证机构是可以办理的。三、折衷的肯定说及其理由笔者认为否定说、肯定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无论采纳哪种观点,将对我国公证事业会产生不良影响。笔者在吸收了否定说、肯定说它们的合理性,摈弃了它们的片面性基础上,提出折衷的肯定说。笔者认为折衷的肯定说有法律依据、约定依据、理论依据、现实依据,具有相对的科学性。(一)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法第69条第2项规定:“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的,委托代理终止”。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从上面的法条可以看出,委托书可以单方取消的,委托合同也可以随时解除的。委托合同公证也如同委托书公证也存在着随时被解除的风险,根据持否定说同行的逻辑,办理委托合同公证同样没有意义。持否定说的同行却认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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