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国土房管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银监局、保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决定于2018年7月初至12月底,在部分城市(名单附后)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乱象,通过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二、整治重点(一)投机炒房行为。 ,操纵房价、房租。 。 、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二)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 、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四)虚假房地产广告。 、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欺骗、误导购房人。 、销售广告。 、就业、升学等事项。 。三、工作要求(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地要把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上述整治重点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整治措施,落实监管职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全面排查、精准打击。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及时上报典型案例。(二)广泛发动群众监督。要通过开通购房人热线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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