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整改现状调查报告一、当前审计整改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随着审计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审计整改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大多数被审计单位已经能够正确对待审计工作,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通过强化审计整改的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和合作机制,改进机构运作和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内部管控制度,细化分解审计整改责任,建立审计整改反馈报告制度,并定期开展审计整改排查等方式,积极落实审计整改。虽然近年来审计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审计整改环境整体面临机制体制不完善、审计整改制度支撑不足、缺乏审计整改效果认定标准以及审计查证不到位等原因,仍存在整改监督力度不大、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不彻底等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落实、执行和结果反馈的监督检查不够。,事后监督,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往往是在执行当年审计项目的同时兼顾上年审计项目的整改检查,客观上精力和时间有限,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审计、轻整改的现象,放松了对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和结果反馈的监督检查。,没有具体明了的操作程序,审计机关在依法督促审计整改问题上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仅依据审计(调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缺乏硬性约束力。审计机关强制执行力不足给了被审计单位逃避整改的空间。(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认同度不够,整改不及时、不彻底,存在短效整改现象。,部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存在异议、直接指出审计工作存在不足;表明有不同看法,保留意见;对部分审计发现问题不予回复、不予整改。,一些被审计单位存在应付整改检查,蒙混过关的思想。审计整改仅停留在审计发现问题表面、问题发生当地、当时,就事论事地进行整改处理,没有对问题产生原因的深入分析,源头治理力度不够。尤其是涉及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多采取制定或修订制度、重申有关规定并承诺今后加强管理等措施进行整改,但对已经发生的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或追回相关资金,短效性审计整改特征明显。(三)全面的审计整改合作机制尚未建立,相关部门间缺乏沟通协调,没有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目前还缺乏一种有效的机制,将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起来,就审计机关宏观建议进行研究。审计报告中涉及体制机制性问题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以及一些宏观层面的,有关建章立制的建议,都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完成,被审计单位无法单独完成整改。,目前多数审计机关仅就查处经济案件开展了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对审计查出的一些其他问题,还没有与地方各部门建立一种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由地方政府统一主导各部门开展整改督促工作,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落实。二、改进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一)明确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审计机关应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寻找审计整改的法律支撑,运用法律手段,明确审计整改责任主体,落实审计整改建议,尝试审计整改问责,维护审计严肃性和权威性。。审计法、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均对审计机关作为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在具体操作层面,应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和审计组的具体责任,即审计机关对审结项目整改检查负总责,法规处、办公室作为职能部门,具体指导和督促各审计组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落实情况,适时开展审计整改回访工作。各审计组对审结项目整改检查负直接责任,具体负责各自审结项目的整改检查和结果反馈工作,并向审计机关提交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审计组整改检查工作报告。。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这些规定都明确了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直接责任主体,并负有向审计机关报告整改落实情况的法定义务。。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审计机关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的款项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处分建议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逾期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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