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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债务转移时利息之确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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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债务转移时利息之确定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债权债务转让时,除非新债权债务人另有约定,利息随本金一并转移,并以原始借据的约定为依据。【案情】 1996年3月11日,重庆奉节柏树煤矿(于次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姚树海系该矿负责人)向唐素辉借款8万元,给唐出具的收款收据载明:收到唐素辉存款8万元,月利率30%。,按季度付息。该收款收据加盖有柏树煤矿财务专用章,并有姚树海的签名及个人印章。1996年9月3日,奉节兴发公司(姚树海时任该公司经理)向余月桂借款2万元,该公司给余出具的收款收据载明:收到余月桂存款2万元,月息3%,按季度结算。该收据上加盖有兴发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并加盖有姚树海和该公司出纳黄金云的印章。兴发公司于1996年9月18日、10月10日、、向罗开明借款1万元、,并分别给三人出具加盖有公司公章及姚树海和公司出纳黄金云的印章的收款收据,均约定月息3%。 1998年7月15日,姚树海给唐素辉出具便函一份,姚在便函中表示:唐素辉帮公司向余月桂、梁关清、王远模、,其一定想办法将本息还清。之后唐素辉偿还了余、梁、王、罗四人的借款,余月桂等四人将自己所持有的收据交给了唐素辉。唐素辉据此向姚树海催款,姚于2003年8月8日给唐素辉出具《保证条》一份,载明:“姚欠唐素辉的借款在2003年付五万元,2004年全部付清,总额本13万元”。2005年5月28日,姚树海向唐素辉出具《限条》一份,载明:“原欠唐素辉的借款在2005年8月至12月先付5万,其他的后两年还清,如果再不兑现今年还款的承诺,从2006年1月份起柏树煤厂的一半股份由唐素辉所有。”2007年11月28日,柏树煤矿的另一股份所有人张栋财在该《限条》上写明:“原柏树村办煤矿另50%属姚树海所有,与我无关,他要转给谁我没意见。”因姚树海没按约还款,唐素辉于2008年3月19日向奉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姚树海将其所有的柏树煤矿的股份归其所有,。【审判】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本案中,,再结合姚于2003年8月18日写给唐素辉的《保证条》所载明的“姚欠唐素辉的借款在2003年付5万,2004年全部付清,总额本13万”的内容,,已经转让给了姚树海,对此唐素辉予以认可。,但姚树海并未抗辩也未举证证明他与唐素辉之间还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据此,柏树煤矿和兴发公司所欠债务已经转让给了姚树海的事实成立。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余等四人将其债权凭证交付给了唐素辉主张债权,表明唐已接受了四人的债权。姚于2003年8月18日给唐素辉出具的《保证条》载明“总额本13万”。所以,本案债权转移合法有效。三、唐素辉请求将姚树海所有的柏树煤矿的股份归其所有,本院认为,此属姚用自己在煤矿的股权为其偿还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但由于该担保违背了担保法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其可向姚树海主张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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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