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深圳市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华通大厦1112房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初级农产品的销售及技术开发;米、面、滋补中药材、蔬菜、水果、水产品、禽畜生肉、粮谷的销售及其它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普通货运(依照深圳市交通局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4151350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2年6月30日);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四条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3个:
甲方:
姓名或名称: XXX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
姓名或名称:XXX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丙方:
姓名或名称:XXX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
XXX 72万元 40%
XXX 54万元 30%
XXX 54万元 30%
第十三条股东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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