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加工贸易题库.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2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报关员测试题库(加工贸易)
判断题
1、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总署令第113号)第三条“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
2、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料件、成品、半成品、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总署令第113号)第三条“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3、加工贸易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合理原因,可将加工贸易货物进行抵押、质押或留置。(×)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总署令第113号)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4、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可直接向主管海关提交变更申请。(×)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总署令第113号)第十八条“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5、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报关手续。(√)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总署令第113号)第二十条
6、加工贸易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地海关必须在手册的进出口口岸中予以备案。(√)
7、经营企业因自身工序限制,可直接将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生产工序外发至承揽企业进行加工,加工后的成品须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出口。(
×)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总署令第113号)第二十三条“经海关批准”。
8、经营企业应当将外发加工的成品和剩余料件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边角料、残次品和副产品可自行处理。(×)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总署令第113号)第二十四条“经营企业应当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
9、因企业报关需要,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手册备案的基础上申领报关分册。(√)
10、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在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上,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11号)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
11、企业向海关申请开展深加工结转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手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09号)第四条
12、联网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其他计算机方式向海关报送数据前,应进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身份认证。(√)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总署令第150号)第五条
13、海关对联网企业实行电子底帐管理,电子底帐包括电子帐册和电子手册。其中,电子帐册可以分段备案,电子手册不允许分段备案。(×)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总署令第150号)第八条
14、某企业于2001年1月1日进口不作价设备一台,2006年6月30日,该企业认为设备已过监管期限,转卖给第三方。(×)
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须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15、进口不作价设备如属《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所列商品,主管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
16、物流中心(A型)在海关总署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后可以开展相关业务。(×)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29号)第十条“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17、物流中心(A型)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免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29号)第二十五条
18、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总署令第

加工贸易题库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nb6785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5-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