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整改措施.doc:..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整改措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考察组负责人、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及其有关人员等5大类责任主体,界定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等39种应当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并对如何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5种组织处理措施和党纪政纪处分的追宄方式,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中组部配套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对干部选拔任用的事前、事后、离任都作了明确规定。《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其中有些是容易产生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问题,有些是容易让干部群众对用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的问题。《“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了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离任检查办法》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在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方面进行检查的内容、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范围及检查结果的运用都作了明确的要求。以上四项监督制度共同筑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宄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链”,规范和约束了所有干部任免权的地方和单位的选人用人行为,监督了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体现了中央对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坚决态度,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工作责任,也为广大干部群众坚决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武器。我们组织部门,要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好这些监督管理办法,特别是要结合实际,完善措施把《“一报告两评议”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在切实提高群众对组织工作的满意度方面狠下功夫。要整合各种监督形式,不断拓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内涵,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坚持“一报告两评议”工作与干部回访考察相结合,综合运用干部监督员日常监督、部长约谈、联席会议、受理举报反映专项调查等有效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评议,将监督评议情况与干部选拔任用群众满意度调查有机统一起来,以充分发扬民主,群众广泛参与为原则,注重从干部群众的角度,研宄分析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时效性。通过深化拓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有效提高干部群众参与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保障干部群众对干部选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群众满意度。针对我们在选人用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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