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案件中妇女权益的保障
兼谈在婚内强奸案件中妇女权益的保障妇女的法律地位以法律确认和保护为起点,又以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妇女权利、地位被社会化转变为现实的社会关系为归属。随着中国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近年来,“婚内强奸”成为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而理论界和司法实
践中对此问题或肯定或否定,一直没有定论,本文旨在通过对此问题的理性分析,来探究相关妇女权益的维护。
一、我国婚内强奸现象的现状
早在20世纪初,著名的英国性科学家霭理士曾说过,婚内的强奸确实远比婚外的强奸多。有媒体披露,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妇女权益受到损害造成的,多数表现为婚内强奸。另一权威调查资料显示,被调查的4049名城市女性中,有113人承认有被丈夫强迫过性生活的事,%;农村1079名妇女中,有86人承认被实施过“夫妻内的强暴性行为”,%。专家认为,由于调查中的各种因素,婚内强奸的绝对比例,要比上述数字大的多。在河南、陕西、四川等地出现了妻子状告丈夫强奸的案件。2002年,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也判决了当地首例婚内强奸案: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前,强行和妻子发生性关系,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但是在四川南江县发生的与此案极为相似的案件的判决结果确截然相反,丈夫被判无罪,婚内强奸不成立。所以说这类案件的裁判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是不统一的,妇女权益在此类案件中并不是都能得到有力的维护。
二、婚内强奸现象的经济和伦理道德根源
我们必须看到,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也决定了其在家庭生活中充当的角色。虽然现代各等的原则,为女性的基本生存权利提供了有利的保障。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女性就获得了彻底的解放。我们必须看到,真正实现男女权利在各方面的平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特别是由于男女生理上的差异造成在竞争中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得男人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更加广泛的空间,同等条件下可能创造出比女人创造出更加广泛的空间,同等条件下可能创造出比女人更多的财富,取得经济上的优势地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评》中指出:“权利永远不会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这说明权利要受经济的制约,要以经济作为基础。当前我国妇女在经济上或者说在创造财富方面不如男性,这可以说是导致男人在家庭生活甚至在性生活中滥用权利的经济根源。
无论古今中外,在处理自身、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方面,都面临着一些共同的课题。在传统女性文化中蕴藏着丰富的智慧和经验,诸如正统妇礼女教所崇尚倡导的“古之哲妇,放义而行,私爱可捐,躯命可舍……”(《女学》卷2);“不忘小善,不记小过”(《内训之睦亲》);“女子在堂,敬重爹娘”(《女论语》)等。虽然传统礼教在中国进入现代社会时已终结,但传统文化作为一个活的历史连续过程,并未因其是过去的东西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相反,它还在一定程度上,以一定的方式延续。“家”在传统文化中极其重要的范畴,不仅构成了社会伦理关系的基础,而且是个人终极理想的载体。夫妻关系作为“家”的根本因素,是“礼”的重要内容,在不少中国人看来,夫妻在法律上、人格上都具有一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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