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初次分配领域中的政府责任问题
关于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我国当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这是针对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分配体制弊端而提出来的,在一定时期内适应了历史的发展潮流,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但这种观点包含着认识上的偏颇和历史的局限性,已经不完全符合我国基本社会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现实,并造成了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社会关系紧张、利益冲突加剧等严重后果。所以,追踪我国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根源、寻求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办法是研究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问题的当务之急。
一、初次分配不公:我国再分配制度乏力的根源
我国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城乡、地区、行业以及个人之间出现的收入差距问题日益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根据世界银行专家的估算,。2001年,中国10%%,而10%%,。目前,中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约3000万,城镇失业下岗者中的贫困人口约3000万,再加上残疾人、受灾人口等其他生活困难者,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口数以亿计。
针对收入差距不断扩大问题,国家推出了一系列旨在消除收入差距的再分配制度改革。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加大了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力度,但由于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社会养老基金历史上形成的空账运转等原因,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缺口越来越大;同时,由于二元经济体制的存在,处于极低收人群体的广大农民得不到基本保障。有学者认为,自1997年中国城镇开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开始,由于中国“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使城镇居民的贫困问题得到一定改善,而对农村居民基本没有起到作用,拉大了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这样,中国的再分配机制不但没有缓解初次分配造成的差距,反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
政府的再分配制度之所以难以解决收入差距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一定条件下的初次分配是企业行为或私人行为,是无数个市场主体通过一系列的博弈实现的,具有高度的自发性和分散性。初次分配格局已经基本体现了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格局;初次分配的公平性是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公平性的基础;初次分配领域一旦出现重大社会不公,政府再分配是很难加以扭转的。
当代西方国家社会福利制度运行良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性是显而易见的。以分配率(分配率是劳动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分配率越高,则)为例,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分配率普遍都在54%~65%之间,如1999年,%;2000年,美国、德国、%、%%。在我国,劳动力仍然具有商品属性,雇佣劳动制度仍然存在,但我国分配率明显偏低,%,而我,如上海、北京、%、%%。在雇佣劳动者中,尤其是农民工和城镇非正规就业者的工资水平长期低于其劳动力价值。
我国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差距按照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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